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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武江轮和新嘉和轮境外滞留事件的通报


为有效履行船旗国职责,强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要求,决定对“安武江”轮和“新嘉和”轮境外滞留事件及其迟报和瞒报的情况予以通报,适时向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新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派出调查评估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安武江”轮(杂货船,船龄:31年,总吨:8267,IMO编号:7904865)于2011年2月10日在印度KAKINADA港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被滞留。在港口国监督检查官明确告知处理意见并采取滞留措施后,“安武江”轮及其所属公司未能依照《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报告格式及时向所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滞留事件,延误报告时间共计12天。 (二)天津新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属“新嘉和”轮(杂货船,船龄:27年,总吨:6084,IMO编号:8318403)于2011年2月25日在朝鲜松林港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被滞留。滞留事件发生后,“新嘉和”轮及其所属公司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令2009年第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有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而是在我国海事主管机关获知该船被滞留后,通过行政调查手段了解该船舶境外滞留的情形,是时距滞留事件实际发生日期已达半个月. 二、存在问题 瞒报和迟报情形的发生,直接导致我国海事主管机关丧失与港口国在事件发生初级阶段协调、处理涉及船舶滞留相关事宜的绝佳时机,同时滞留事件本身也严重影响了船舶正常的营运活动,造成船舶及其公司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根据初步调查报告显示,船公司及船员未能高度重视船龄大、设备设施老旧的现实状况,在船舶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方面投入不足。其中,“新嘉和”轮在明知缺少法定证书和文书的条件下,仍执行中朝之间国际航行的营运任务,充分暴露出船舶所有人缺乏安全意识、船舶管理人未能实际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国际航运业面临的严峻形势,提高责任意识,增强全局意识,深入开展本单位所属船舶安全评估和薄弱环节的排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全力推进船舶安全状况的总体改善。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令2009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和《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0〕629号)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安全管理,积极参与登记船舶境外滞留后的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工作。 特此通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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