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上海船研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0]39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精神。各级海事、船检机构和航运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通知》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海事、船检机构的行业监管责任。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通知》和《意见》的宣传贯彻力度,把落实《通知》和《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公司体系审核和日常监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海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加强对审核发证工作的督查及对审核组工作质量的考评,提高审核质量;要强化公司日常监管,跟踪整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坚决采取附加审核、收回证书等措施;要督促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要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避免出现“两张皮”的现象;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配备适任的足够的岸基管理人员,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船上或跨公司兼职。
三、健全企业监管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海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水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听取企业汇报、现场查看、询问、查阅台账记录等方式掌握企业的安全状况;要定期组织召开辖区水运企业安全生产分析评估会,分析企业安全形势,通报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制度,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企业主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针对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船舶滞留等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约谈制度。对于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加大对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要针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或管理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隐患督促整改制度;要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管理建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建议跟踪落实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履职能力。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船员取得适任证书后的跟踪管理,充分利用船员实操检查、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船舶安全检查等综合手段,监督检查船员的实际水平和能力。要着力打击假证书,强化船舶最低配员的检查,杜绝疲劳驾驶,实现对船员的动态管理。各航运企业要切实承担起船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船员的责任主体意识,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船员的知识、能力和水平;各
航运公司要切实落实和保障船员权益,实现船员体面劳动,使船员具有更加愉悦的心态投入工作,增强船员对企业的归属感,在“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上找差距、出实招,切实稳定船员队伍。
五、加强航路规划,做好水工管理工作。海事机构要切实做好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完善水工作业审批程序,严格按水工许可条件进行水工审批,强化水工工程的现场监管和后续管理工作。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安全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规定。合理布局船舶定线制及船舶航路,妥善处理传统渔场与船舶航路交叉重叠的问题,加强与农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商船渔船的防碰撞工作,有效遏制商船渔船碰撞事故多发的势头。
六、进一步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确保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各船舶检验机构要紧紧围绕依法检验这个中心工作,以提高船舶检验服务于造船、航运的能力为重点,加强对船舶检验的过程控制,确保船舶检验质量,切实发挥好船检工作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源头作用;要采取积极有效手段保证船舶开工前检查工作的进展,对开工前检查不合格的船厂坚决要求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船厂坚决不予受理检验并通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各船舶检验管理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加大对违规检验发证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驻华外国验船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在华船舶检验行为。
七、严格执法,强化日常现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海事机构要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在强化现场检查和日常巡航的基础上,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江中下游打击船舶超载运输、渤海湾“两船”整治等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者,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对我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的海事巡航执法,以定期巡航、专项巡航和应急巡航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中国海域的巡航,查处未经批准的海上非法勘探、测量、过驳、施工作业,查处危害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海上通航环境秩序,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八、加大投入,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海事机构要重点推进《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的实施,建立健全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完善污染应急反应机制,加强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建立海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机构的专项验收。海事机构要定期组织港口接收设施和污染监视设施的能力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不满足到港船舶需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航运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和应急装备配备到位,有条件的企业要利用GPS、AIS、CCTV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监控系统,实施监控船舶动态或生产动态,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海事机构要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和问责力度,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及时结案并上报有关情况。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安全事故,对事故责任公司、责任船员依法从严处理。对负有责任的监管人员、相关领导要依法追究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注重跟踪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从业人员、干部职工真正吸取教训、受到教育,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十、广泛宣传,树立全社会水上交通安全意识。海事机构和从事旅客运输的港航企业要深入宣传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增强社会公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大力普及水上交通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正确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编制读本、影像资料、举办知识讲座等形式,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形成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请各海事局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区各航运企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徐祖远副部长,刘功臣安全总监,部安监司,局内相关处室,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