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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及时、有效、有序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10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0规则》及其实施办法,按照集中管理、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强化服务、提高素质的原则,结合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需要,现将各地方海事局及有关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调整通知如下: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   (一)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的一、二、三类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其中所发的非长江、珠江理论统考的一、二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限在本辖区内使用,在《适任证书》职务信息页备注栏标注“限在X范围内使用”。   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以及与本辖区相连通水域(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内河船舶船员航线签注工作。其中,钱塘江航线需单独签注,由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   (二)长江水系内河一类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由江苏、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和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省(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详见附件1)。其中,在航行长江干线一类船舶上工作的山东、浙江、河南省户籍船员的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由江苏海事局负责。在航行长江干线一类船舶上工作的贵州省户籍船员的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由长江海事局负责。长江水系内河一类船舶船长(江苏海事局所管辖的内河船员除外)职务资格适任考试中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不包括延伸航线考试和过渡期内原二等船长换发不受限制的一类船长《适任证书》考试)由长江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具体负责。   长江水系内河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和航线签注工作由江苏、长江海事局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江西、湖北、湖南、河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省(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详见附件2)。其中,无长江干线重庆至宜宾航段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和航线签注权限的考试发证机关发证的船员,由长江海事局负责该段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和航线签注工作。无长江干线宜宾以上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和航线签注权限的考试发证机关发证的船员,由四川省地方海事局负责该段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和航线签注工作。   珠江水系内河一类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由广东、广西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详见附件1)。   珠江水系内河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和航线签注工作由广东、广西海事局负责(详见附件2)。   黑龙江水系内河一类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由黑龙江海事局、吉林省地方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详见附件1)。   黑龙江水系内河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和航线签注工作由黑龙江海事局、吉林省地方海事局负责(详见附件2)。   (三)各省级海事局可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内河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制订小型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并报备部海事局。该类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栏标注为“小型船舶驾驶员”,证书限在各省级海事局管辖区水域内使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特殊培训考试发证权限   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河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及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高速船、滚装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等船员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三、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权限   各省级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内河船员考试发证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建立健全船员管理制度,严格内河船员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程序,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控,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两年内必须建立《船员考试发证质量控制体系》。各内河船员考试发证机构要加强内河船舶船员信息系统管理,建立检查与督查制度,严禁违规发证情况发生。对发生违规现象的考试发证机构,要严格按《10规则》第二十九条处理,保证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质量。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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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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