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
为提高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队伍水平,扩大师资规模,提高教学和培训质量,深入贯彻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在去年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基础上,我局决定继续对新近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中从事专业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员进行轮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近5年内新开展以及正在筹备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院校和机构(见附件1),应当安排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专业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员参加培训。
其他院校应当安排近5年内新招募的船员教育和培训教员参加培训。
二、培训目标
通过强调教学法在航海教学和实践指导中的应用以及系统化的专业知识更新培训,使参加培训的教员掌握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手段,更新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师资队伍水平。
三、培训方式、时间和名额
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培训,小班教学(每班不超过40人)。每期1个月,每周一至周六上课,培训总课时约144课时(每课时为45分钟)。
培训时间为7月23日-8月22日,7月22日报到。请各单位在7月15日之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学校联系人。
参加培训的教员名额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由承担培训任务院校根据本学校的培训能力确定。
四、培训主要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教学法、专业课和教学实践,其中专业课分为驾驶专业、轮机专业、专业培训、GMDSS、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等6个模块。主要内容和具体安排见附件2。
五、相关要求
培训工作由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和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承担。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承担驾驶专业和轮机专业师资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员可自愿选择学校。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承担专业培训、GMDSS、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师资培训。授课教师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以上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参加驾驶专业和轮机专业课程培训的教员需要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其他课程培训的教员需要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参加培训的教员具有甲类一等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资历的,其学历要求可相应放宽到专科和中专。
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完成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其中任何一个模块)和第三部分的课程。参加驾驶专业和轮机专业培训的学员必须参加全部专业课程的学习,但只按照其申请的课程参加考试。
承担培训工作的院校负责对参加培训教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完成培训的教员,还应当参加我局组织的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课堂示范两部分,笔试包括教学法和专业课理论,其中教学法占30%,专业课理论部分占40%;课堂示范占30%。参加培训的教员由培训单位颁发结业证书;通过考试的教员,由我局发文公布。
六、培训费用
每人4000元(不含教材、资料费)。
七、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赵然(大连海事大学),0411-84726057,88225537;
李雪英(上海海事大学),021-50380413,13636363463;
刘柱(青岛远洋船员学院),0532-85752521,13954211272。
参加培训的教员的食宿由培训院校统一安排,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