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做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各直属海事局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应当及时将现场核查结果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做出《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现场核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并将现场核查表作为报告的附件附后(申请人直接向各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未报送我局的,也一并报送)。各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核查结论。
经各局审查不满足条件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单位,待条件符合后还可以提出申请。
二、各局做出的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和上述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别、服务范围以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应当报我局备案。
三、关于《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申领和填写要求
(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申领的形式和要求与其他船员空白证书一致。
(二)《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填写要求
⒈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栏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一致。
⒉ “机构类别”栏应根据机构属性分别填写“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
⒊ “服务范围”栏填写。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填写“代理内河船舶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内河船舶船员事务,为内河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填写“代理海船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海员证和外国船员证书除外)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为国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填写“代理海船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海员证和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⒋ “有效期期限”栏填写:有效期起算日期为签发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为自签发日期起第5周年的日期。
⒌ “签发机关”: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应打印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直属海事局名称并加盖公章;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应打印直属海事局名称并加盖公章。
(三)许可证号的编写规则。
⒈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号为:甲+3位流水号,如流水号为1号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号为甲001。
⒉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号为:乙+直属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号码+3位流水号,如辽宁海事局签发的流水号为1号的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号为乙04001。
⒊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号为:河+直属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号码/省级地方海事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3位流水号。如长江海事局签发的流水号为1号的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号为河13001,湖北省地方海事局签发的流水号为1号的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号为河鄂001。
⒋ 许可证号是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信息系统中的代码。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