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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港引航员引领船舶尺度有关事宜的批复


深圳海事局:

你局《关于放宽深圳港引航员引领船舶尺度的请示》(深海事[2008]17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深圳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300米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二、深圳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是客船和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

此复。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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