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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河南、江西省地方海事局,天津、辽宁、福建、广东、长江海事局:

为推进《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实施工作,部海事局于2008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海法规[2008]637号),对业务流程试点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各试点单位根据要求认真开展了试点的分析、评估和研究工作。根据各试点单位及部海事局机关业务处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部海事局组织进一步修订完成了《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请在中国海事局外网www:msa.gov.cn“政务公告” 栏目下载)。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各试点单位开始试用《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试用时间到2010年6月底,现就做好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流程与海事执法业务软件的关系处理

业务流程是编制海事执法业务软件的基础,两者应当保持协调统一。部海事局正在统筹考虑海事执法业务软件与业务流程的衔接工作,计划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业务软件修改完善工作。请各试点单位加强与部海事局的沟通、协调,做好海事执法业务软件与业务流程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业务流程与政务公开指南的关系处理

业务流程主要属于内部工作程序,不宜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但业务流程中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办结期限等应与政务公开指南保持一致。部海事局于2006年颁布了政务公开指南,由于业务流程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务公开指南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导致两者存在部分不一致的地方。近期,部海事局正在组织开展政务公开指南的修订工作,在业务流程试用期间,各试点单位应按照业务流程执行,并向行政相对人做好宣贯解释工作。

三、关于业务印章及文书的使用

业务流程对印章使用和执法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同一类别的业务流程采用同一印章,主要采用业务专用章。在试用期间,各试点单位要按业务流程的规定使用有关印章和文书。

在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要做好问题的收集、分析、反馈工作,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于2010年6月底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部海事局法规处。

联系人:周水平 (010)65292135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如下:
  关于做好《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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