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行政执法一面旗”(以下简称“一面旗”)建设理论准备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十九项理论研究成果将逐步公布。根据总体安排,从2009年起,“一面旗”建设工作将转入推广实施阶段。
在理论研究过程中,无论是研究海事立法重大问题、梳理海事执法职责、开展海事立法评估,还是对海事发展面临问题的全面调研,都暴露出作为海事管理依据的法律规范,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存在一定的问题。内容越权、相互抵触、不符合上位法要求、制定和发布程序不规范、公开透明性不够、操作性差等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对海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海事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并形成长效的立、改、废管理机制。
开展海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海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是全面提高海事依法行政水平的必要措施,是提升海事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海事创新执法理念、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途径。经研究,部海事局决定开展海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海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涉及海事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部海事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直属海事局系统发布的相关文件。
(二)涉及海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各级地方海事机构)制定的相关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分工负责原则。
部海事局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部海事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负责清理工作全过程的组织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和地市级地方海事局,除按照部海事局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外,负责对有关海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各级地方海事机构)以及各直属海事局系统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
(二)分类处理原则。
对海事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主要是查找规范冲突,分析产生的原因,统一海事系统的思想认识,并提出应对的办法。
对海事部门规章的清理主要是查找问题,并协调各相关部门尽可能地解决问题。
对海事局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作为本次清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必须彻底查清问题,对需要废、改、升格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程序严格执行。
(三)公开透明原则。
文件清理应当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群众的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文件清理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文件清理的结果要统一对社会公布。
三、工作步骤
(一)由部海事局列出海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海事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由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部海事局有关处室提出清理意见,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书面报部海事局法规处。
(二)由部海事局综合协调各方面意见,确定最终的清理意见。
(三)根据清理意见,各单位、部门组织认真落实。对海事法律、行政法规,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应对办法;对海事部门规章,协调部内相关部门尽可能地解决问题;对海事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废、改或升格的工作。
(四)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和地市级地方海事局,根据部海事局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清理结果,适时组织对有关海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各级地方海事机构)以及各直属海事局系统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并由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将清理情况统一汇总后,于2009年底前将书面材料报送部海事局。
(五)由部海事局组织制定海事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使用、管理的程序和管理办法,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部门要从提高海事执法和管理水平、打造法治海事的高度来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要做到不遗漏、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慎重研究清理意见。如发现清理表中有遗漏项目的,要及时提出。清理结果一经公布,凡未列入保留或修改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否列入废止目录,一律无效,不再作为管理依据。
相关海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海事规范性文件清理表格可在中国海事局外网(www.msa.gov.cn)“政务公告”栏目下载。
联系人:董瑜芳 联系电话:010-65292586。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如下:
关于开展海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海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海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海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