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的管理,部海事局依据业务授权和业务应用情况组织完成了全国海事系统业务应用编码表的核查和修订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依据我局发布的《海事机构应用编码编制规则》(海计建〔2006〕562号)和以下要求做好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的应用和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应确保业务应用编码的唯一性,并与其所使用的海事业务专用章编码一致。
二、海事派出机构以下或县级地方海事机构以下的新增海事基层站点,应使用新的业务应用编码,启用新的业务专用章,并报部海事局备案。已撤销的基层站点业务应用编码及对应的业务专用章应予停用,并报部海事局备案。停用的业务应用编码不得再次使用。
三、因业务需要设立的工作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临时海事基层站点,可使用所属机构的业务应用编码及相应的业务专用章。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如下:
关于印发《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表》(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事机构业务应用编码表》(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