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船员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船员管理体制,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经研究,决定对海船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分工和授权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授权各直属局负责本局辖区内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甲级和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授权江苏、浙江、福建、深圳海事局负责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海船船员和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学员的甲类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授权长江、黑龙江海事局负责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海船船员和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学员的乙类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三、上述各直属局在开展新授权的甲类、乙类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前,应当通过我局组织的验收。
四、各直属局除部授权外,不得授权所属的分支机构开展甲类和乙类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请各直属局严格按照授权分工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管理以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及其管理工作,确保在调整和交接过程中工作不断、不乱。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