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事局,沿海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委):
为加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有效地标示我国沿海的新危险沉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GB4696—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国际海事组织SN/Circ.259通函和国际航标协会相关建议和指南,我局制定了《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贯工作。
附件: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附件如下:
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