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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事船舶着色标志和命名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我局颁发了《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对中国海事局船舶的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进行了统一规定,并要求各单位于2001年9月31日前落实完成该项工作。

为了了解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现决定开展专项检查,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所属船舶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需要我局统一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并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书面报告报送中国海事局法规处。

我局视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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