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决定对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工作实行考核。现将《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切实加强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对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明确各级领导安全工作职责,并按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规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考核要求和奖惩办法。
2、集团(总部)每年对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和检查。
3、发生生产责任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四条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一把手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企业直属一级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置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建立完善的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范、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规程。
2、建立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3、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对企业各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4、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并保持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积极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环保等体系,或在安全工作中借鉴、应用其管理思想。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1、每年确定相应比例的资金投入以改善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2、确保安全管理部门有足够的安全管理专项经费,以便其有效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
1、每年根据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教育培训方案并从经费上确保方案得到落实。
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4、加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以确保其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 安全文化建设
1、结合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实际状况,制订安全文化建设规划或方案,并适时对规划或方案进行总结评估。
2、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提高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3、创新安全管理方法,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九条 安全生产检查
1、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特点,及时部署季节性安全生产预控措施,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2、结合日常安全检查情况,集团(总部)安全管理部门对违章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3、建立事故隐患整改机制,确保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够及时整改并得到验证。
第十条 事故应急处理
1、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发生险情或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发生险情或事故,要按规定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4、发生事故后,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5、按规定统计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分包管理
1、加强对分包项目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发包单位对分包项目安全工作负责。
2、分包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列入发包单位一并统计上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包的的分包工程项目不计入统计)。
第十二条 方便旗船舶及境外中资企业(统称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明确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2、建立境外中资企业负责人定期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3、境外中资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到主管部门。
4、境内经营的方便旗船舶事故纳入考核指标,其他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不纳入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事故控制指标
1、工伤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2‰以内,重伤率控制在0.5‰以内。
2、船舶滞留率控制在15‰以内。
3、船舶安全面控制在960‰以上,不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4、船舶污染事故率控制在10‰以内。
5、机损事故率控制在30‰以内。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根据附表要求填写自评表,上报交通部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交通部安委会办公室将视情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试行。
附件如下:
关于印发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