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02-13 | 编辑:E航网 | 阅读:779 | 分享: |
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农业(渔业主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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