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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日本修改其《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部分法律条文的


日本2005年6月22日修改、公布了其《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部分法律条文。其第56条第2款及第77条第1款规定,船舶等运输工具责任人必须在外国人登机或登船时确认其所持护照、乘员手册及再入境许可证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将于2005年12月22日开始生效实施。

请有关航运单位注意上述规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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