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9 | 编辑:E航网 | 阅读:1812 | 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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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正确记录《油类记录簿》,说明防污染工作在船上得到了有效落实。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造成《油类记录簿》 记载不当,或海事部门检察官误解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船舶在防污染检查中受到处罚。
因此,分析《油类记录簿》在记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方法,对船舶做 好防污染工作,确保船舶安全营运具有重要意义。
一
《油类记录簿》与相关文件资料
正确记录好《油类记录簿》,除在记录相关操作前,认真阅读《油类记录簿》中的记载细目一览表,还必须熟练运用以下文件。
(1)船舶机舱污油水管路系统图、船舶舱容图和舱柜液位测深容积表。
(2)油水分离器和焚烧炉使用说明书。
(3)《MARPOL73/78》公约。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简称 IOPPC)。
(5)国际海事组织(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的《油类记录簿第Ⅰ部分的操作记录指南 - 机器处所作业(所有船舶)》。
(6)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INTERTANKO) 出版的《正确记录油类记录簿的指导(第Ⅰ部分 - 机器处所)》等。
二
《油类记录簿》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
1.C11 项的使用:残油(油泥)的收集
此项有 4 个细目,即C11.1 舱柜的编号、名称、位置,C11.2 舱柜的舱容m³,C11.3 舱柜的现存量 m³ ,C11.4 残油的收集量和来源。
前3个细目主要用于记录IOPPC 附录3.1项中列出的污油舱的每周存量(注:IOPPC 附录 3.1 项列出了船上污油舱的名称、位置及舱容,但不一定包括所有污油舱),未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油柜无需记录。
C11.4 用于记录操作人员将残油驳运(通过泵)到残油舱的人工收集。这种收集是指从未列入IOPPC 附录3.1项的油舱、机器设备的储油空间等收集的残油,进入到已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污油舱。
轮机人员在此项记录时,经常出现以下问题。
(1)将所有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各污油舱的每周残油存量,并列记入C11项(如表1所示)。
(2)将从未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油舱向已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污油舱驳运残油记录到C12.2。
(3)油水分离器自动排油阀的自动排油用 C11.4 记入《油类记录簿》。
(4)燃油沉淀柜、燃油日用柜等放残、清洗设备后的残油等,进入列入IOPPC附录 3.1 项的污油柜,没有记录。
(5)将残油的人工收集,用C11.4单独记录到《油类记录簿》中。
针对上述问题,正确的做法如下。
(1)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污油舱的每周残油存量,用C11项分别记录(如表2所示)。
(2)残油从未列入IOPPC 附录3.1项的污油舱驳运到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污油舱应当记录C11.4。
残油在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污油舱之间,相互调驳记录C12.2。
(3)油水分离器自动排油阀的自动排油,不需要记录。
MARPOL 和《油类纪录簿》都没有要求将自动进入到污油舱的残油记入《油类记录簿》。
(4)燃油沉淀柜、燃油日用柜等放残,清洗设备后的残油等进入已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污油舱,应用C11.4记入《油类记录簿》。
(5) 记录C11.4时, 一定要将 C11.1、C11.2、 C11.3、C11.4 按顺序记入《油类记录簿》。
2.C12 的使用:
残油(油泥)的处理或转驳此项有4个细目,即C12.1 残油排入港口接受设备, C12.2 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污油舱之间相互调驳C12.3 焚烧炉来焚烧残油,C12.4 残油的其他处理方式。
轮机人员在此项记录时,经常出现以下问题。
(1)燃油锅炉焚烧残油用 C12.3 记录。
(2)应该用C11.4记录的操作,记录成了 C12.4。
例如:从某未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污油舱、机器设备的储油空间收集残油,进入到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污油舱,记成 C12.4。
有些轮机人员误认为除C12.1、C12.2、C12.3 的处理方式以外的残油的任何处理,都可视为“其他处理方式”。
针对上述问题,正确的做法如下。
(1)C12.3 只用于记录焚烧炉焚烧残油,锅炉焚烧残油属于残油的“其他处理方式”,应当记 C12.4。
(2)C11.4 用于记录将残油从未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污油舱驳运到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污油舱的操作,而 C12.4 用来记录将列入IOPPC 附录3.1项的污油舱中的残油,从该舱处理出去,使得该舱内容的操作有所减少。
简而言之,对于列入IOPPC附录3.1项的污油舱而言,C11.4 用于记录其“增加量”, C12.4 用于记录其“减少量”。
3.残油(油泥)的产生量
机舱残油的产生量,一直是按照机器设备燃油消耗量的1%来计算。
防污染检查官在检查《油类记录簿》时,对残油存量也按照此算法进行核查。
船舶被查出残油产生量过少,会被怀疑将残油排放入海。
然而,许多船确实没有产生燃油消耗量1%的残油。
为了应付检查,不得不在《油类记录簿》上造假。
实际上,MARPOL 从来没有指明残油的规定产生量。
《油类记录簿》也无此建议。
残油的实际产生量取决于燃油品质、分油机排渣周期、机器处所放残等因素。
所谓1%的数值(即K1=0.01)出自 MARPOL Annex Ⅰ的 the Unified Interpretation 15,是决定污油柜容量的设计因素。
因此,数值1%不能用于计算残油的实际产生量。
在船舶防污染检查时,遇到这种情况应当运用MARPOL、《油类记录簿》相关记录指导等文件,向检查官作合理解释。
4.残油(油泥)焚烧、含油污水操作时间记录
残油焚烧和含油污水的操作时,要求记录相关处理量和操作的时间。
如果记录的处理量除以处理时间,结果超出设备的处理能力,或者操作时间记录与机舱监控报警系统和15PPM 监控装置的时间节点不一致,会被认定为记录造假。
因此,必须如实记录焚烧时间,避免出现焚烧速率大于说明书和 IOPP 中标明的焚烧炉的额定处理量。
记录含油污水操作时,必须如实记录泵或油水分离器的起停时间,采用船时记录与机舱监控报警系统和15PPM 监控装置的记录吻合,避免出现时间节点不一致,水及处理速度超过泵或油水分离器的额定排量的问题。
5.机舱污水的特殊记录要求
含油污水的操作,通常用D项记录,但下列情形应特别注意。
(1)IOPPC附录3.3中,污水柜的每周存量属于自愿记录项目,可用 I 项记录,也可不记,如果记录则每周都应填写。
(2)主机空冷器冷凝水进入污水柜,属于“自动进入”, MARPOL和《油类记录簿》都没有要求,将自动进入污水柜的污水记入《油类记录簿》。
如果防污染检查官要求查阅此项记录,轮机长应利用《油类纪录簿》记载细目一览表及相关记录指导,向检查官提供无需记录的依据。
(3)与油水分离器有关的项目一般维修记录是自愿的,可以不记录,但PMS保养计划中,油水分离器的维修保养应当用 I 项记录。
三
结语
轮机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相关公约、文件,并熟练掌握与《油类记录簿》相关的操作和记录要求,正确记载《油类记录簿》。
本文原创作者系: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汤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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