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9 | 编辑:E航网 | 阅读:3384 | 分享: |
一、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
《MARPOL73/78》公约、《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和《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定,船舶生活污水是指:
1.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4.或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二、关于黑水与灰水
船舶为了便于管系识别和管理,通常根据管系内流动的不同介质用不同颜色的油漆加以标识区分(《GB3033-82船舶管理和识别符号的油漆颜色》),淡水管系用灰色标识,废物液体(机舱舱底水、粪便和污水)管系用黑色标识(国际航行船舶通用),笔者推测这是“黑水”叫法的由来,但无法考证。
三、适用范围
1.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2.小于 400 总吨但核定载运 15 人及以上的船舶。
四、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 3n mile 以外,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 12n mile 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无论那种情况,船舶都不应将集污舱柜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来自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生活污水倾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少于 4kn船速在航行途中,以适当的速率进行排放。(排放速率根据认可设备实验规则予以确定)
船上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的按照IMO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实验方法的实验结果已载入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正在运转,且排出的污水在其周围的水域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使周围的水变色。
如果生活污水混有含油污水、有毒有害污水等,生活污水的排放还应满足含油污水、有毒有害污水的排放要求。
免除:为保证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的需要,或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放生活污水,且发生损坏以前和以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此种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程度,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无需遵照上述要求。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和《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对生活污水排放要求与公约基本保持一致,唯一区别是要求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时必须处于航行状态,也就是说船舶处于锚泊或停泊状态时不允许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排岸接收除外),严格于公约的要求。
五、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限值
从表(1)可以看出,2012年1月1日前安装生活污水处理处置的国内航行船舶悬浮物排放限值低于公约的要求。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内河客船生活污水排放限值高于现行公约的要求,对生活污水中总氮、氨氮和总磷指标提出具体指标。
六、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集污舱
粉碎消毒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设备无型式认可证书,设备型号与证书不符;
装置工况不佳,柜体或管路锈蚀洞穿;
装置管系与图纸不符,私自改装管路;
阀门锈死不能正常转换,阀门开关位置不正确;
曝气风机故障或曝气压力不足。
装置未张贴操作说明,阀门标识不清;
未按要求投药消毒或无投药消毒记录,无消毒药品或药品过期,投药泵故障,紫外线消毒器故障;
回流管看不清或无回流现象(管路堵塞或内部故障);
可视装置看不到液体翻腾,打开投药孔、曝气室观察孔检查,内壁干燥,装置长时间未使用(详细检查);
主管船员不熟悉设备操作流程和排放要求。
七、船舶生活污水监管中的几个问题
1.船舶在港口、锚地停泊时可否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
根据国际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和《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法律层级、管理范围、相关规定和立法本意,不同情况要具体对待。
《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为我国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为我国领域内的江河、胡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是为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国家标准,适用于我国管辖的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关于《MAPOL73/78》附则Ⅳ未声明保留条款,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国际航行船舶,在沿海港口、锚地停泊时可以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在内河港口、锚地停泊时不可以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
但应注意到,对于同时安装有生活污水储存装置的国际航行船舶,应遵守国家的更严格规定,在港口、锚地停泊时不得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对于国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规定船舶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必须在航行中,且适用规则的现有船舶应不迟于 2020年 12月 31日满足规定,因此,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内航行船舶在任何港口、锚地停泊时都不可以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要求严格于国际航行船舶。
2.关于稀释法的理解
MEPC.227(64)修正案引入了生活污水处理采用稀释法的概念,修正案和《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对稀释法进行了明确解释并列明计算公式,两者要求一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由于工艺的需要,可以采用稀释方法处理生活污水,稀释水可以是灰水、海水或工艺水,其工作原理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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