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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信息 | 十分钟掌握船舶生活污水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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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及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要求和现场检查有哪些要求?小编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监督管理中的部分法规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


《MARPOL73/78》公约、《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和《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定,船舶生活污水是指:

1.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4.或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二、关于黑水与灰水


《MARPOL73/78》公约和《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规定:灰水系指的厨房洗涤、洗澡、洗衣和洗脸盆的排水。船舶通常将生活污水称作“黑水”,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和法规,未找到“黑水”的定义。


船舶为了便于管系识别和管理,通常根据管系内流动的不同介质用不同颜色的油漆加以标识区分(《GB3033-82船舶管理和识别符号的油漆颜色》),淡水管系用灰色标识,废物液体(机舱舱底水、粪便和污水)管系用黑色标识(国际航行船舶通用),笔者推测这是“黑水”叫法的由来,但无法考证。


三、适用范围


根据《MARPOL73/78》公约和《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的规定,下列设有卫生设施或医务室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需满足要求。

1.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2.小于 400 总吨但核定载运 15 人及以上的船舶。


四、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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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公约规定:

1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领海基线) 3n mile 以外,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 12n mile 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无论那种情况,船舶都不应将集污舱柜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来自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生活污水倾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少于 4kn船速在航行途中,以适当的速率进行排放。(排放速率根据认可设备实验规则予以确定)

2

船上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的按照IMO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实验方法的实验结果已载入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正在运转,且排出的污水在其周围的水域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使周围的水变色。

3

如果生活污水混有含油污水、有毒有害污水等,生活污水的排放还应满足含油污水、有毒有害污水的排放要求。

4

免除:为保证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的需要,或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放生活污水,且发生损坏以前和以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此种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程度,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无需遵照上述要求。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和《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对生活污水排放要求与公约基本保持一致,唯一区别是要求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时必须处于航行状态,也就是说船舶处于锚泊或停泊状态时不允许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排岸接收除外),严格于公约的要求。


五、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限值


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舷外的生活污水指标应满足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从表(1)可以看出,2012年1月1日前安装生活污水处理处置的国内航行船舶悬浮物排放限值低于公约的要求。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内河客船生活污水排放限值高于现行公约的要求,对生活污水中总氮、氨氮和总磷指标提出具体指标。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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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六、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1

集污舱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如果船舶仅设集污舱,该舱柜应考虑该船在营运期间船上人数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具有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①。集污舱柜应设有液位计、观测孔、手工或自动液位测量装置以便观察生活污水液位。


2

粉碎消毒装置 

粉碎消毒装置需经过主管机关认可,并应满足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内临时储存生活污水,其工作原理如图1所示。生活污水进入粉碎消毒装置后,在柜内积聚到一定液位时,粉碎泵启动,对生活污水反复粉碎,同时加入化学药剂(常采用次氯酸钙)消毒,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以适当的速率排出舷外。粉碎消毒装置比较简单,其原理和现场检查不再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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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3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按照处理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生物学方法、物理化学法、电化学方法及混合处理方法。目前船上绝大部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均采用生化处理法(又称活性污泥处理或曝气处理)。基本工作原理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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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现场检查请观看附件视频讲解,常见缺陷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无型式认可证书,设备型号与证书不符;

2

装置工况不佳,柜体或管路锈蚀洞穿;

3

装置管系与图纸不符,私自改装管路;

4

阀门锈死不能正常转换,阀门开关位置不正确;

5

曝气风机故障或曝气压力不足。

6

装置未张贴操作说明,阀门标识不清;

7

未按要求投药消毒或无投药消毒记录,无消毒药品或药品过期,投药泵故障,紫外线消毒器故障;

8

回流管看不清或无回流现象(管路堵塞或内部故障);

9

可视装置看不到液体翻腾,打开投药孔、曝气室观察孔检查,内壁干燥,装置长时间未使用(详细检查);

10

主管船员不熟悉设备操作流程和排放要求。


七、船舶生活污水监管中的几个问题


1.船舶在港口、锚地停泊时可否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

根据国际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和《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法律层级、管理范围、相关规定和立法本意,不同情况要具体对待。


《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为我国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为我国领域内的江河、胡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是为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国家标准,适用于我国管辖的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关于《MAPOL73/78》附则Ⅳ未声明保留条款,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国际航行船舶,在沿海港口、锚地停泊时可以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在内河港口、锚地停泊时不可以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


但应注意到,对于同时安装有生活污水储存装置的国际航行船舶,应遵守国家的更严格规定,在港口、锚地停泊时不得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对于国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规定船舶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必须在航行中,且适用规则的现有船舶应不迟于 2020年 12月 31日满足规定,因此,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内航行船舶在任何港口、锚地停泊时都不可以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要求严格于国际航行船舶。


2.关于稀释法的理解

MEPC.227(64)修正案引入了生活污水处理采用稀释法的概念,修正案和《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对稀释法进行了明确解释并列明计算公式,两者要求一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由于工艺的需要,可以采用稀释方法处理生活污水,稀释水可以是灰水、海水或工艺水,其工作原理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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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k为稀释系数,k=Qi/Qe,k≤1(Qi为处理的生活污水量,Qe为稀释后排放的污水总量)。采用稀释法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采样点提取样品的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的化验值为k乘以标准限值要,小于非稀释法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限值,也就是说采用稀释法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其处理性能要求不做任何降低。稀释法的前提条件是稀释水的排放指标满足生活污水排放限值的要求,若稀释水的某项指标高于生活污水的排放限值,将导致生活污水样品化验不满足要求,实际上增加了船舶生活污水超标排放的风险,故目前船舶很少采用稀释法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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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MARPOL73/78》公约
2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
3
《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4
《GB3033-82船舶管理和识别符号的油漆颜色》
5
MEPC.159(55)决议
6
MEPC.227(64)决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编辑:山东海事局 赵冬
审核:郭伟斌、朱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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