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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内河船舶涉海运输千万“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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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利益驱使,我国沿海海域发生多起内河船舶涉海运输引发的水上交通事故,造成多艘船舶沉没、多人死亡失踪。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作业,严重威胁船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让我们首先来回顾几起内河船非法涉海运输导致的事故案例。



警示案例

案例一:

2018年2月28日约0302时,林某所有的湖南岳阳籍内河散货船“X”轮载运约2017吨石子自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开往黄骅方向途中,航行至渤海西部水域倾覆沉没,船上7人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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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0年8月20日凌晨3时39分,一艘载运约3000吨汽油的油船与一艘内河砂石料船在长江口灯船东南约1.5海里处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油船甲板起火;砂石料船沉没,14人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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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1年1月17日,内河船“万胜XX”轮,超过参考载重限额,违规载运570吨货物,违法在沿海区域航行。受海上风浪影响,该船货舱、左右空舱和机舱上浪,大量进水,0910时,发生自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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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1年9月21日6时许,两艘内河船舶“豪阳XX”与“兴航XX”分别载运10000吨和4000吨石子在辽宁大连普兰店湾距岸约2海里处受海上风浪影响,发生自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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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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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内河船舶不适合海上运输?内河船涉海运输这种违法行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各有关单位、船舶如何参与到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治理行动中去?本文将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内河船舶为什么不适合海上运输

内河船舶不适于海上航行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是内河船舶结构、装备不适合海上航行。内河船的设计、建造是依据内河船设计、建造规范,其结构、强度、抗风浪能力、储备浮力不满足海上安全航行条件,如干舷较低、无舱盖、多为平底、船底强度不够、通信导航系统配备标准低,消防救生设备不足等。



二是河海环境差异大,内河船舶无法适应。内河船舶航行在内河水域,水文气象条件比较稳定,而海上气象条件相对恶劣,风急浪高,且受潮流影响大。内河船舶稳性差、抗风浪能力低,很多内河船舶运输中还存在超载行为,在海上航行时,甲板容易上浪,货舱容易进水,极易发生倾斜翻扣、风灾等事故。



三是内河船员技能不适任海上航行。海船船员培训发证要求与内河船员相比要求更高,需要具备的能力也更多,但当内河船舶超航区进入沿海水域时,内河船船员无法及时应对复杂的海上突发局面。内河船涉海运输过程中配员不足,或船上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书呈普遍现象,这些船上人员没有海上航行经验,不熟悉海上通航状况和航行规则,极易引发水上交通运输事故。



四是安全管理混乱,不利于保护合法权益。内河船舶多为个体经营,船东、船员等安全意识淡薄,即便挂靠公司也经常“挂而不管”,无法有效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部分内河船舶被反复倒卖、转手,造成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法律地位不清,一旦发生事故船上人员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内河船舶涉海运输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大幅提高了针对内河船舶超航区航行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原来的2倍。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如何自觉参与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治理行动

各有关单位、船舶应主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航行规定等方面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内河船舶涉海运输的危害,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守法经营,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一)内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主动做出不从事海上运输的信用承诺,并严格遵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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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砂石运输的船舶应主动提供长江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砂石转运(过驳)证明、海砂来源证明等单证备查,并提供近15天连续AIS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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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码头单位应主动做出不为涉海运输内河船舶装卸作业的信用承诺,对于内河砂石运输船舶无合法来源证明或无法提供相应AIS轨迹证据的,不得安排卸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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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再次告诫广大内河船船东及内河船员,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和幸福,请严格按照船舶核定航区航行,切勿铤而走险非法从事内河船海上运输。生命,只有一次!

编辑:张家港海事局
审核:郭伟斌、朱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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