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16 | 编辑:E航网 | 阅读:1403 | 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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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6日2145时许,“顺泽X”轮上行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打瞌睡左手搭在舵上,导致船舶进入下行通航分道,在长江#10红浮下游约300米的下行通航分道内,与下行的“文峰X”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顺泽X”轮球鼻首、左锚链舱、左舷船首上部空舱破损,“文峰X”轮左舷船中载重线处船壳板局部凹陷变形、左舷船中至船尾生活区前部主甲板以上栏杆和舷梯损坏、左舷生活区内厨房、餐厅损坏。
“顺泽X”轮航行中驾驶台未按规定配备足额值班人员、驾驶人员未按规定值班,在上行过程中错误进入下行通航分道,紧急避让行动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文峰X”轮疏忽瞭望、形成紧迫局面后避让行动不当,其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第五款,《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为预防类似事故发生,海事部门提醒各船舶:
一是保障船舶配员需求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了船舶配员的最低标准,公司在配备不低于最低安全配员的前提下,应根据船舶实际营运情况增派合格的人手,并明确职责,确保相关海事法规得到遵守,以保障船舶航行、作业安全。
二是合理安排船员作息
航运公司和船长应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做好交接班工作。船长应合理安排船员工作时间,充分考虑船员的工作量,避免船员出现疲劳,尤其是对于将要值班的船员。
三是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提高船上条件,确保船上环境保持在良好的状态,如加热、通风、空调、照明、异常噪音等,保证船员有很好的睡眠机会。另外,船员也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友好相处,尽可能保持充实的体力和精力,以满足日常作业和可能的额外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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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9日0008时许,“宏浦XX”轮(装载砂石13500吨由福州驶往常熟,在白茆沙锚地停泊后驶出)由北向南横越航道的过程中,在长江#13黑浮下游约1200米附近水域的上行通航分道内,与上行的“君豪集XX”轮(载运集装箱124标准箱,由上海驶往南通)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君豪集XX”轮船舶右舷中部水线附近船体破损,舷边下空舱进水;“宏浦XX”轮球鼻艏凹陷变形。事故未造成水域污染,无人员伤亡。
“宏浦XX”轮在驶出锚地横越航道的过程中,疏忽瞭望,未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形成紧迫局面后避让行动不当,其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八条以及《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君豪集XX”轮疏忽瞭望,未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其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一是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充分利用VHF等通讯手段发布动态、加强联系,留足安全间距,在安全间距不满足要求时,横越船避免抢船头,应从船尾绕行。在高峰流期间,严格按照海事部门管控要求航行,切勿盲目横越。
二是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码头、锚地等水域之前,应高度警惕,加强瞭望,注意横越船动态,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并充分利用VHF等通讯手段明确避让行动。
三是航运公司,应细化横越操作须知,制定横越行为操作要点,明确相关措施要求,不断提升船员操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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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0日0040时许,“豫信货XX"轮(本航次空载,由崇明驶往江阴),在长江#1黑浮附近水域上行过程中与锚泊在太仓危险品锚地北侧W4锚位的“善X”轮(本航次载运乙二醇5903吨,由天津驶往太仓)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豫信货XX"轮船艏左舷外板变形、破损,艏尖舱内肋骨、立柱、内纵桁多处变形;“善X”轮船舯左舷油管支撑面板、立柱、栏杆多处变形,左舷顶立板变形;未造人员伤亡与水域污染,构成小事故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本起碰撞事故中,“豫信货XX”轮(船长52.50米)为小型船舶,该轮在长江#1黑浮附近水域上行过程中驶入太仓危险品锚地内,未按规定的上行推荐航路行驶。
该轮在太仓危险品锚地太危#1专用浮北侧约600米上行时,操纵人员王某某(持有普通船员证书,不具备履行驾驶值班职责的能力)进入睡眠状态,身体前倾时触碰舵轮右转,船舶大角度向右转向与“善时”轮形成紧迫危险,直至碰撞事故发生后才发现“善X”轮,以及“善X”轮疏忽瞭望,对于两船之间存在的碰撞危险估计不足,未采用VHF、号笛、号钟等一切有效手段警告对方,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豫信货XX”轮由长江#1黑浮附近水域上行过程中,疏忽瞭望,船舶操纵人员不具备履职能力,未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善X”轮疏忽瞭望,其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船员应严格遵守海上交通法律法规,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编辑:江苏海事局
审核:郭伟斌、朱可欣
来源:航运安全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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