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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信息 | 关于对内河船舶载重线核定和勘划的安全提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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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9)》(简称《河19》)于2019年12月发布,是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1)》(简称《河11》)的全面、系统修订,已于2020年6月30日生效。本文尝试对其第四篇“载重线的核定和勘划”相关内容的改动进行解读,并进行安全提示,帮助内河航运从业人员了解、掌握新规则下的最新变化,及其相关要求,以便更好的履行各项义务,做出正确的安全操作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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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关于《河19》“载重线的核定和勘划”系列解读的第二篇,即中篇,主要对“开口的保护与密性”进行分析和解读。该系列的上篇是从“总体要求”入手,展开分析与解读。除本篇外,还有最后一篇,即下篇,将从“排水设备和船员保护”“干舷高度设置”,这两个维度展开对比解读,敬请关注!

下面,让我们进入正文,看一看“开口的保护与密性”发生变化的部分,及其具体要求。





二、开口的保护与密性


《河19》载重线篇关于“开口的保护与密性”部分,相较于《河11》,增加和改动的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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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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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内容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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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般要求来看,共增加(含变动)以下2项内容:

(1)在“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门及围壁”方面,如截图2中3.2.1.2所示,《河19》要求,一是当采用非封闭上层建筑和甲板室来保护干舷甲板上的开口时,其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门应符合风雨密要求。二是非封闭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围壁,在一定高度以下的部分也应符合风雨密要求。怎么理解“一定高度”这一概念呢?《河11》中要求其为1m,但《河19》中该高度H是以计算方式得出。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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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的“型深D1”为计算型深,“吃水d”为最高一级航区核定的满载吃水。因此该计算公式等于对基础高度(C1,见截图2中的表3.2.1.2)进行消除了甲板边板与甲板表面高度差的影响后的数值,与最高一级航区最小干舷之和。该数值总体而言相比于《河11》有了一定幅度的减小,同时限制了最低高度(C2,见截图2中的表3.2.1.2)。

(2)在“上层建筑和封闭甲板室端壁上的所有开口”方面,如截图2中3.2.1.4和3.2.1.5所示,《河19》要求一是封闭上层建筑和封闭甲板室端壁上的所有开口应有风雨密关闭装置。二是封闭和非封闭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设有通往下层处所的开口时,应分别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和防雨顶棚或相应的保护装置。

Tips:

 在实践操作中,上述提到的“风雨密关闭装置”可以参考《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第12条的要求,设置包括衬垫和夹扣装置或其他相当的装置,以保证其风雨密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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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开口设备高度计算方式来看,因船长不同而发生变化,如截图2中3.2.2所示,《河19》对于甲板上有开口设备高度的计算方式有所变动。其中,涉及有开口的设备主要为:①舱口围板及舱室门槛;②通风筒在甲板以上的围板;③空气管。

这里以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计算方式为例,进行说明。在《河11》中,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的计算,是以40m的船舶长度为分界线,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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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河19》中,列出了船长“20m”和“40m以上”两个标准点,详见截图2中的表3.2.2.1。其中船长20-40m的船舶需要采取内插法进行计算。

Tips:

总体而言,对于船长40米以下船舶,其高度要求更为严格。例如,船长30.0米航行于A级航区的C型船舶,在《河11》中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要求为450mm,在《河19》中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要求为:(450+650)/2=550mm。相较于《河11》要求的450mm,增加了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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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黑龙江海事局
审核:郭伟斌、朱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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