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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3号  2013年7月10日

为进一步拓展两岸海运直航,加快安全、便捷、绿色、高效的两岸运输体系建设,促进两岸经济贸易合作发展和人员交往,现发布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的政策措施如下:

一、积极促进两岸邮轮运输经济发展,培育和发展两岸资本的邮轮公司。现阶段,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企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可试行包租外籍邮轮多航次从事两岸运输。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外籍邮轮在国际航线上可直接挂靠两岸港口,但不得作为两岸间旅客运输。

二、在华北至台湾航线上,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干线班轮可捎带两岸中转货,每航次装载量不得超过400TEU;经特别许可两岸资本的方便旗干线班轮可捎带两岸自有中转货,每航次装载量不得超过400TEU。

三、简化港区内相关拖架与车辆运营程序,推动两岸机动车辆通过客滚航线上岸、甩挂运输等实现互通行驶。

四、依托两岸高速客滚船和陆海联运,构建两岸小型货物快捷运输通道。

五、推进两岸互设验船机构或办事处,开展船舶营运检验和建造检验。

六、强化海上搜救合作,举行2013年两岸海上搜救学术研讨会及2014年海峡两岸海上联合搜救演练。

七、福建至金、马、澎地区海上运输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增开平潭对台客货滚装运输航线,推动开展船舶保税登记试点。

九、在厦门开展国际船舶保税登记等现代航运服务业的政策创新试点,加强两岸船员培训考试机制和条件建设。

十、支持开通厦金水域的刘五店航道,进一步提高厦门港服务两岸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十一、在厦门港开展两岸交通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试点,促进相关运输信息和口岸信息与交通电子口岸连接,逐步实现两岸港航和物流信息交换和共享。


4.5B-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3号--2013年7月10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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