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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碳酸二甲酯分类及运输要求的函
海船舶﹝2013﹞348号 2013年5月29日
铜陵金泰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生产的“碳酸二甲酯”未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BC规则》)及相应的国际海事组织通函中列明。根据我局《关于印发<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07﹞239号)要求,该产品已经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分类评估,现将有关分类及运输要求函告如下:
你公司生产的该货物污染类别为Z类,正确运输名称为“碳酸二甲酯”,当进行散装运输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输船舶应具有适装证书。拟用于装运该产品的船舶必须完全满足附件中提供的运输技术要求,并取得相应的适装证书。
二、严格遵守运输技术要求。在该物质未被正式收录《IBC规则》以前,如没有任何其它申请人提出对该运输技术要求的异议并经评估后修改,你公司的该产品必须严格遵守附件中的运输技术要求。
三、如需进行国际运输,还须取得第三方认证。由于该物质未被正式收录到《IBC规则》,也未经国际海事组织以任何形式向缔约国政府发布分类结果及运输要求,进行国际运输前必须取得所有相关国家主管机关的一致同意。
四、该产品原料及成分发生变化时须重新进行评估。
附件:碳酸二甲酯散装运输要求
附件
碳酸二甲酯运输技术要求
IBC 中栏目 | 定义 | 运输建议 | 解释 | |
a | 货品名称 | 碳酸二甲酯 | ||
c | 污染种类 | Z | 污染类别为Z | |
d | 安全/污染特性 | S/P | S:表示具有安全危害 P:表示具有污染特性 | |
e | 船舶类型 | 3 | 适用船型为3型船 | |
f | 舱室类型 | 2G | 2:表示整体液货舱 G:表示重力液货舱 | |
g | 舱室通风 | Cont. | 控制式透气 | |
h | 舱室环境控制 | No | 无特殊要求 | |
i | i’ | 电器设备等级 | T1 | 自燃温度>450℃ |
i” | 电器设备类型 | 无信息 | ||
i’’’ | 电器设备—闪点大于60℃ | No | 闪点不大于60℃ | |
j | 测量 | O | 采用开敞式液位测量 | |
k | 蒸汽探测 | F | F:表示易燃蒸汽 | |
l | 防火 | A、C | A:抗乙醇泡沫或多用途泡沫 C:水雾 | |
n | 应急设备 | No | 无特殊要求 | |
o | 特殊要求 | No | 无特殊要求 |
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船舶〔2013〕348号--2013年5月29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碳酸二甲酯分类及运输要求的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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