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496 | 分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要求的通知
海船员(2013)330号 2013年5月27日
各航运公司:
为了适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2.1.1(e)和2.1.3关于就业记录的要求,现就《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作如下要求:
一、从即日起,《船员服务簿》中“任职表现”一栏停止填写相关内容,并以打叉“X”形式予以删除,具体形式见附件。
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驶往国外港口时,须随船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的公告》,以备港口国检查。
附件:《船员服务簿》“任职表现”栏目删除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要求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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