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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海发〔2013〕204号  2013年3月21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对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海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6号令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6号令的适用范围。6号令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号令中“航运公司”指在我国注册的承担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包括已建立和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中国籍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二、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海事局”)应按照6号令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辖区航运公司的日常监管。各海事局应针对辖区航运公司的实际情况,至少建立完善以下制度:

1.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对辖区所有航运公司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包括对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通过听取企业汇报、现场查看、询问或查阅台帐等方式掌握企业的安全状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航运公司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

2.航运公司安全生产分析评估制度:要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召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生产分析评估会议,分析辖区航运公司安全形势,通报公司安全管理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制度:要针对发现的公司、船舶、船员的事故隐患及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挂牌督办,及时督促航运公司进行整改销号。

4.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要针对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事故情况、船舶滞留情况、公司安全管理状况等,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约谈相关航运公司,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

三、涉及对航运公司日常监管范围的划分问题,各直属海事局及省级地方海事局按下述原则进行:

1.对于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的日常监管,按照审核管理辖区划分。

2.对于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

如公司注册地既有直属海事机构又有地方海事机构,则依据公司船舶国籍证书登记情况,船舶均在地方海事机构登记的,对公司的日常监管由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船舶均在直属海事机构登记的,对公司的日常监管由直属海事局负责;船舶既有直属海事机构登记又有地方海事机构登记的,对公司的日常监管由直属海事局负责,但涉及相关问题需通报地方海事机构时,直属海事局应将相关问题情况及时通报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应与省级地方海事局协商做好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3.对于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明确管理职权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关海事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对于在本辖区内所属机构对公司管理辖区的划分可参照上述原则进行。

四、各海事机构应根据辖区航运公司数量及实际情况,加强航运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以适应本辖区航运公司管理发展的需要,保证“6号令”要求的公司管理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五、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加强与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互相通报公司市场准入、安全监管等信息。海事机构应将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故、滞留等情况通报省级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公司市场准入和经营资质有效维持等情况及时通报海事机构,在对公司经营资质监督检查时应充分考虑海事机构提供的公司安全管理信息。


4.5B-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交海发〔2013〕204号--2013年3月2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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