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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唐山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唐山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唐山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VTS系统作用,加强曹妃甸水域的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通航效率,河北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唐山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河北海事局

          2013年3月15日


         唐山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交通管理,增进曹妃甸水域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唐山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曹妃甸海事处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曹妃甸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对VTS区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曹妃甸港区为目的港的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在船舶抵港前24小时将预计抵达的时间、船名、国籍、呼号、吃水、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情况、上一港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书面或其它有效的方式报告VTS中心,中国籍船舶还应同时报告船长的姓名及适任证书编号。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船舶驶离上一港口后即报告。

第五条 客船、危险品船、5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5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曹妃甸水域报告制的船舶和主管机关要求加入的船舶(渔业船舶和军事船舶除外)进出VTS区域或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接受VTS中心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 曹妃甸VTS区域实行下列船舶报告制度:

(一)船舶在进入VTS区域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A  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C或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G  上一停靠港

I  目的港

O  吃水

Q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DG  危险货物

船舶装有AIS设备并正常使用的,可仅报告下列内容:

A  船名、呼号

G  上一停靠港

I  目的港

O  吃水

Q  缺陷及限制

DG  危险货物

(二)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呼号、锚时和锚位、船长、船宽、载货情况、锚泊吃水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及从锚地离港等航行活动时,需至少提前20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航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告。

(四)若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当事船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五)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协助靠离泊等作业的船舶应在作业前20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内容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地点、航行路线,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报告。

(六)按规定应配备VHF设备的港内载客旅游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20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航行计划、载客人数,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航行结束靠妥码头后应及时报告。

(七)船舶在VTS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活动开始前10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告。

1.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2.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

3.进行救生、消防演习。

(八)船舶在驶离VTS区域时,应及时通过VHF频道向VTS中心报告。

(九)如VHF不能建立有效联系应采取一切可行手段向VTS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七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移泊,应提前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引航员编号、登(离)船时间、船位、船舶最大吃水、航行路线以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一切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

第九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水深异常,导助航标志及设施移位、灭失、损坏等失常情况,以及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一切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加强船舶交通组织,VTS中心根据VTS区域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以及各单位船舶靠离泊计划动态情况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可对船舶进出港计划动态予以调整、变更。VTS中心在进行船舶交通组织和维护VTS区域交通秩序时,相关船舶应当服从其统一指挥。

第十一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保持VHF连续守听,并听从VTS中心的指挥;

(二)严禁穿越航道和锚地;特殊情况必须经VTS中心同意;

(三)未经VTS中心同意,不得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

(四)任何船舶不得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禁锚区抛锚,紧急情况下抛锚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五)未经VTS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在港区水域内试航或测速;

(六)任何船舶不得在港池、航道、锚地及其附近水域捕捞、驶帆或进行其他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七)航经VTS区域的船舶应服从VTS中心的指挥,按照指定的航线航行,并按照VTS中心的要求及时报告船舶航行动态;

第十二条 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在保证本船及他船和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应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

(一)有船舶正在调头、靠离码头的水域;

(二)正在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水域;

(三)船舶密集区;

(四)船舶正在装卸危险货物的地点;

(五)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水域。

第十三条 遇有下列有碍通航安全的情形之一时,VTS中心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航或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活动;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

  (五)影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引航员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船点或登船区登轮。

引航员需将船舶引航至规定的离船点后方可离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船时,应征得被引领船舶船长和VTS中心同意。

第十五条 吃水大于等于15米的船舶应在 “曹妃甸水域东侧港外锚地”锚泊。吃水小于15米的船舶应在 “曹妃甸水域西侧港外锚地”锚泊。

锚泊船舶应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锚泊期间配备值班人员并保持VHF值守。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其他水域锚泊时,应提前向VTS中心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锚泊。

第十六条 当发现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时,VTS中心将发出违法警告,被警告船舶须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听候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当发现船舶可能存在潜在危险时,为避免紧迫局面或交通事故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发出建议、劝告或警告,相关船舶应认真核实,及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八条 北京时间每日1100-1110时和1600-1610时,VTS中心将通过VHF用中英文对本VTS区域船舶进行广播,内容包括本港船舶动态、航行警告、助航标志等信息;VTS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使用VHF随时播发上述信息。

第十九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下列服务:

(一)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

(二)助航意见或建议;

(三)传递救助、打捞或清除污染物等信息。

第五章  信号与通信

第二十条 VHF08频道为VTS中心的工作频道,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值守,除紧急情况,其它任何船台或岸台不得占用和干扰VHF08频道的频率和通信秩序。

第二十一条 船舶和VTS中心在VHF通话中的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通话要简明、扼要、清晰。

第二十二条 当有船舶遇险或海难救助时,无关船舶不得影响遇险救助通讯。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的船舶应保持AIS设备始终处于工作状态,并确认AIS信息准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船舶和人员,主管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细则并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在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时,可延时报告VTS中心;紧急情况解除后,应立即向VTS中心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唐山曹妃甸港区VTS区域是指118°55′.00E经线、118°15′.00E经线、38°43′.00N纬线与岸线所围成的水域。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指引航员登离船点或登船区是指以下水域:

(一) D1登船点指以点38°52′.50N/118°27′.50E为圆心,0.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仅作为进入曹妃甸港区一港池直靠船舶的登船点,要求船舶吃水小于15米。

(二) D2登船区指下列四点连线所围成的水域:

38°54′.20N/118°33′.40E

38°57′.00N/118°42′.80E

38°50′.19N/118°42′.80E

38°51′.29N/118°32′.90E

该登船区作为锚泊于曹妃甸水域东侧港外锚地内的大型散货船和超大型油轮的登船区。

(三) D3登船区指下列四点连线所围成的水域:

38°55′.61N/118°18′.15E

38°54′.48N/118°25′.73E

38°52′.60N/118°27′.28E

38°52′.90N/118°17′.66E

该登船区作为锚泊于曹妃甸水域西侧港外锚地内船舶的登船点,要求船舶吃水小于15米。

(四) L1离船点指以点38°52′.50N/118°31′.00E为圆心,0.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作为曹妃甸港区甸头区域各码头船舶的离船点。

(五) L2离船点指以点38°54′.00N/118°27′.40E为圆心,0.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作为曹妃甸港区一港池各码头船舶的离船点。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港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细则》文件废止。


来源:河北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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