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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和船员服务信用级差管理办法》


《船员和船员服务信用级差管理办法》,

船员和船员服务信用级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船员和船员服务从业机构的守法、敬业和诚信意识,规范船员和船员服务从业机构的行为,提高船员综合素质,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升船员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事局辖区内依法设立的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经报备拥有自有船员的航运公司(以下简称为“单位”)和注册船员(以下简称为“船员”)涉及船员管理的信息采集、传递、使用和信用级差评定、级差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浙江海事局负责辖区内的单位和船员信用级差评定和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单位和船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传递,并按照评定结果实施级差管理。 第四条  单位和船员信用级差的评定工作遵循“统一办法、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信用级差评定结果以白名单和黑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所获得的单位和船员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安全任职等信息,对照评定要素,确定白名单和黑名单。 第二章  信用级差评定要素 第六条  对单位和船员的信用级差评定,应充分考虑本章列明的相应评定要素。 第七条  船员服务机构信用级差评定要素: (一)资质条件的保持,包括: 1、法人资格; 2、办公场所; 3、专职管理人员; 4、专职业务人员; 5、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6、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7、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8、应急处理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9、服务业务报告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10、应暂停资质证书行为。 (二)船员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包括: 1、船员基本情况维护; 2、配员情况维护; 3、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维护; 4、船舶配员或劳务派遣协议; 5、为已经有用人单位的船员提供船员服务; 6、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及必要支持情况; 7、船员服务协议; 8、自有船员劳动合同; 9、船员劳动报酬及船员服务费用; 10、诚实守信情况; 11、非法经营行为; 12、船员名册及信息报备。 (三)报备的航运公司信用级差评定参照上述船员服务机构相关评定要素执行。 第八条  海员外派机构信用级差评定要素: (一)资质条件的保持,包括: 1、法人资格; 2、办公场所; 3、专职管理人员; 4、具有从业经历管理人员; 5、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6、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7、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8、应急处理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9、服务业务报告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10、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 11、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 12、自有外派海员情况; 13、海员外派备用金; 14、商业信誉; 15、应暂停资质证书行为。 (二)海员外派业务开展情况,包括: 1、船员信息档案动态维护; 2、信息报备动态维护; 3、业务规模动态维护;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劳动合同; 6、借用协议; 7、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8、上船协议; 9、船员跟踪管理; 10、是否将船员派往低标准船舶; 1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情形; 12、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外派海员的情形; 13、突发事件。 第九条  船员培训机构信用级差评定要素: (一)资质条件的保持,包括: 1、法人资格; 2、合适的办公场所; 3、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4、专职业务人员; 5、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6、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7、应急处理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8、培训业务报告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9、应暂停资质证书行为。 (二)规范化运作情况,包括: 1、学员考评电子信息档案; 2、信息报备; 3、教学与管理人员; 4、场地、设施和设备; 5、质量控制体系; 6、教学管理; 7、学员管理。 第十条  船员信用级差评定要素: (一)适任(或适岗)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包括: 1、适任资格; 2、适任培训。 (二)船上工作表现和海上劳动关系履约表现情况,包括: 1、船上工作绩效; 2、劳动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章  信用级差评定机制 第十一条  信用级差评定采用动态机制,包括列入白名单、列入黑名单、脱离白名单、脱离黑名单。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单位和船员的实时表现,对照第二章所列各项要素进行综合考核,并依据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情形实施动态评定。 第十二条  单位或船员满足下列条件,经单位或船员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后列入白名单:   (一)单位依法成立2周年及以上;   (二)模范遵守船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行业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四)最近1年内未曾列入黑名单,且无其他方面不良行为;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三条  单位或船员存在证书借用、考试舞弊、伪造资历、人员偷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后列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单位或船员处于白名单持续十二个月且无其他列入白名单理由,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后脱离白名单。如出现列入黑名单的情形,直接列入黑名单。 第十五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船员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经单位或船员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后脱离黑名单: (一)列入黑名单后已满六个月; (二)列入黑名单原因所涉情形已消除或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确认其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四章  信用级差管理 第十六条  浙江海事局所属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白名单、黑名单单位和船员的推荐、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单位或船员信用等级情形,应按第十一条第二款提出评级建议和理由报送浙江海事局。 浙江海事局依据上述信息进行信用级差的评定,并核定白名单或黑名单。 评定结果于每年六月份通过业务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如因评定要素所指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信用级差改变,应对评定结果予以实时更新。如果船员协会、航运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提出信用等级查询申请,应当予以办理,并提供船员姓名、适任证书基本信息、机构名称与列入黑、白名单的原因,但涉及船员个人隐私与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黑名单单位的业务特性和船员的实际情况采取包括以下内容的重点管理措施: (一)对培训机构可采取缩减开班期数、降低开班规模、降低考试评估频次等管理措施; (二)对外派机构可采取办理自有海员外派、取消出入境证件申请加急办理、严格核定境外用工企业和船舶等管理措施; (三)对服务机构可采取限制配员服务、限制为协议船员办证等管理措施; (四)对经报备的航运公司可采取限制办理证件的管理措施; (五)对船员可采取跟踪实操检查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信用级差评定为白名单的单位或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包括以下内容的激励优惠措施: (一)对培训机构可采取优先安排考试评估、增加考试评估频次等措施; (二)对外派机构、服务机构和经报备的航运公司可采取优先加急、承诺办证等措施; (三)对船员可采取免予实操检查的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浙江海事局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对单位和船员的信用级差形成相应的过程记录,并予以存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述的报备的航运公司是指为其本单位船员提供代理业务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相关手续,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的、并承担相关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1、船员管理信用信息传递表 2、船员管理信用级差评定表 3、船员管理信用级差信息公开表 附件1: 船员管理信用信息传递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船员 所属类别 船员培训机构 ( )               船员服务机构 ( ) 海员外派机构 ( )               报备航运公司 ( ) 船员( ) 证书编号 联系方式 建议评为 黑名单( )        白名单( ) 建 议 理 由 船员管理 部门意见 备注 附件2 船员信用级差评定表 单位/船员 证书编号 联系方式 所属类别 船员培训机构 ( )               船员服务机构 ( ) 海员外派机构 ( )               报备航运公司 ( ) 船员( ) 评定级别 黑名单( )        白名单( ) 推荐单位 评 定 理 由 船员管理 部门意见 分管局领导 意 见 备注 附件3: 船员管理信用级差信息公开表 船员姓名/机构名称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仅适用船员) 信用等级(黑/白名单) 评定日期 评定理由 PAG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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