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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内航行船舶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国内航行船舶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保障国内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船舶导航技术水平,我局全力推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简称AIS)设备在国内航行船舶的普及和应用。为落实相关工作,决定自201271日起重点开展国内航行船舶AIS设备安装配备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海船舶[2010]156号)的有关要求,督促有关船舶安装符合要求的AIS设备。

    二、自201271日起,对AIS设备的检查应纳入国内航行船舶日常安全检查范围。对国内航行船舶船载AIS设备的检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可参照《B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检查指南》(见附件)进行处理。

    三、各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检查设备的安装和配备、设备证书的持有情况、有关船舶信息的录入情况、船员的操作情况等。对未按规定配备合格设备的船舶,应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

    四、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辖区内航运企业做好监督检查的宣传工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检查指南

本指南供现场检查人员对国内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和1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航行船舶开展检查时使用。考虑到上述船舶大多数安装的是B级AIS设备,因而本指南的内容主要针对B级AIS设备。

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在检查时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

(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通函 MSC.1/Circ.1252;

(二)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

(三)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技术要求(SOTDMA)(暂行)》的通知(海船舶〔2010〕74号)

一、设备配备要求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海船舶〔2010〕156号)要求:中国籍沿海200总吨至500总吨航行船舶,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所有港作拖轮;航行于内河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1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和集装箱船,需要安装符合要求的A级或B级AIS设备。

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

A级AIS设备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B级AIS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二、 B级AIS设备检查要点

(一)安装

1、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AIS设备

    按照前述要求应配备AIS设备的船舶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配备安装。

2、AIS设备是否通过型式认可并有产品证书

船舶配备的AIS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信息可到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上查询。设备产品证书应放在船上以备检查。

3、AIS是否由稳定电源供电。

船上应配有稳定电源,供AIS正常使用,检查接线应牢固。

4、AIS是否安装在驾驶处所,天线是否安装正确

AIS应安装在驾驶过程中所能看的见的地方。AIS天线应正确安装。

5、 AIS是否配有显示装置,是否能显示周围船只信息

    船舶所安装的AIS设备应配有显示装置,准确显示周围船舶信息。

(二) 设备的状态

1、 AIS是否保持常开状态

船舶营运期间(包括航行、靠泊和锚泊等),AIS设备应保持功能正常,处于常开状态。AIS开启后应能在2分钟内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2、AIS中船舶静、动态数据是否输入准确

AIS中船舶静态数据包括船舶名称、IMO号码、船舶呼号、MMSI码、船舶类型、船舶尺度等;动态数据包括船舶状态、目的港、预计抵达时间、船舶吃水等。检查AIS输入的静态数据应与船舶证书、MMSI码证书上的内容相符。

B类AIS设备暂不强制要求对船舶的IMO号码、船舶呼号、船舶状态、目的港、预计抵达时间、船舶吃水等数据的设置。

三、 B级AIS设备的缺陷处理      

(一) 安装

1、对未按《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配备AIS设备的船舶,应要求其开航前纠正(17)或两周内纠正(16)。未按照要求进行纠正的船舶,可以采取滞留(30)措施。

2、对所安装AIS设备未经型式认可的船舶,应要求其开航前纠正(17)或滞留(30);对设备产品证书未保留在船的船舶,应要求其开航前纠正(17)或下一港纠正(15)或两周内纠正(16)。

3、没有稳定电源供电或电源接线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应开航前纠正(17)或两周内纠正(16)。

4、天线安装有问题的船舶,应开航前纠正(17)或两周内纠正(16)。

(二) 设备操作性检查

1、负责AIS设备操作的船员,应掌握AIS的使用、检查和测试等操作。

2、AIS应保持常开,对未保持常开的船舶应开航前纠正(17)。

3、AIS设备未按要求正确设置的,应开航前纠正(17)。

 

 


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船舶〔2012〕375号--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国内航行船舶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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