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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等三个交管细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等三个交管细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等三个交管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VTS系统作用,加强辖区港口水域的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通航效率,河北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秦皇岛、唐山京唐港区、沧州等3个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

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秦皇岛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船舶离开上一港口时)将船舶进出VTS区域动态计划以传真或数据交换方式报告至秦皇岛交管中心。预报内容如有变化,应以传真或数据交换方式报告变更内容。

港口(含货主码头、船厂等)生产调度部门应每日0800时和2000时前将12小时内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按统一格式书面传至秦皇岛交管中心。如有变更,应当至少提前4小时将变更内容书面传至秦皇岛交管中心

交管中心对船舶进出港动态计划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航行安全条件和靠泊条件的船舶动态计划,不予实施交通组织。

第五条 引航机构应在每日0830时和1730时向交管中心书面报告船舶引航计划,船舶引航计划变更,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六条 VTS区域实行船舶报告制度:

船长超过20米的船舶(渔业船舶和军事船舶除外)进出VTS区域或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船舶动态报告。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船名、位置、动态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如通过VHF不能建立有效联系,应当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

(一)船舶进出VTS区域;

(二)船舶在锚地抛锚;

(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穿越航道、锚地、VTS区域报告线以及从锚地离港等航行活动;

(四)船舶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

(五)客船应当在驶离码头前10分钟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船名、载客人数、航行计划和航行范围;

(六)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在作业前10分钟应当向交管中心报告,内容包括:时间、作业内容、作业地点、航行路线;作业结束后也应当及时报告;

(七)船舶在VTS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活动开始前10分钟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告:

1.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2.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

3.进行救生、消防、防污染等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作业。

第七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遵照船舶报告制度,向交管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引航员编号、登(离)船的时间、船位、船舶最大吃水、航行路线、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它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九条 船舶在VTS区域发现航道变异、导助航标志及设施移位、灭失、损坏等异常情况,以及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条 按规定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的船舶应当使AIS设备始终保持工作状态,确保AIS信息准确。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VHF08频道连续守听,并接受交管中心指挥;

(二)航行时,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三)船舶使用航道进出港,应当事先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未经交管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穿越港口锚地和航道;不得在航道、锚地内试航或测速;

(五)锚泊船舶应当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锚泊距离,并保持VHF08频道值守。未经交管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在锚地以外区域锚泊;

(六)任何船舶不得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禁锚区、港池、航道抛锚。紧急情况下抛锚应当立即报告交管中心;

(七)任何船舶不得在港池、航道、锚地及其附近区域从事捕捞、驶帆或进行其它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八)引航员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船区域上船,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员登船区域以外区域上船,应当事先报经交管中心同意。

(九)航经VTS区域的船舶应服从交管中心指挥,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船舶航行动态。

第十二条 交管中心根据VTS区域内海上交通安全需要,有权对船舶进出港动态计划予以调整、变更,实施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相关船舶应当服从其统一指挥。

第十三条 交管中心发现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时,将依据有关规定发出警告,被警告船舶应当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交管中心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航或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一)大风、大浪、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的影响程度超出航道设计通航标准时;

(二)水上水下活动;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影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五条 交管中心每日0930时和1530时或其他认为必要的时间通过VHF08 频道播发船舶动态、水文气象、航行通(警)告、助航标志及其它有关航行安全信息。

第十六条 应船舶请求或交管中心认为必要时,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供下列信息:

(一)船舶动态计划、水文气象、航行通(警)告及其他安全信息;

(二)助航意见或建议;

(三)传递救助、打捞或清除污染物等信息。

第十七条 当发现船舶可能存在潜在航行危险时,为避免紧迫局面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出航行建议或发出危险警告,相关船舶应及早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章  通讯

    第十八条 VHF16频道为船舶遇险、紧急和安全呼叫频道;VHF08频道为船舶与交管中心之间通讯及业务通话频道;VTS区域内船舶应在规定的频道上保持连续守听,注意收听交管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及时回答交管中心呼叫询问。

    第十九条 使用VHF通话时应该简明、扼要,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二十条 任何船台和岸台都应遵守公共通讯秩序,禁止占用和干扰交管中心的工作频道;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台和岸台不得影响或干扰交管中心正常通话。

第二十一条 当有船舶遇险或海难救助时,无关船舶的VHF不得影响遇险救助通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船舶和人员,主管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细则并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在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时,可延时报告交管中心;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向交管中心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秦皇岛VTS区域是以秦皇岛南山头灯塔(39°54'39.4″N  119°37'00.34″E)为圆心,18海里为半径所做的弧与大陆岸线所围成的扇形水域。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件废止。

 

 

 

 

 

 

 

 

 

 

 

 

 

 

 

 

 

   唐山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唐山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唐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应当按本章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 的中国籍船舶;

   (三)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船舶。

    第五条 VTS区域实行下列船舶报告制度,船舶应当通过规定频道向交管中心报告:

    (一)船舶应当在进入VTS区域前2海里,用VHF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舶种类、船长、船宽、吃水、载货情况和航行意图等;

   (二)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当立即通过VHF报告锚位和锚泊时间;

   (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包括以绞缆方式前后移动)、离泊、起锚、锚地离港或过驳作业等涉及航行安全的活动,需至少提前10分钟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也应当立即报告;

   (四)若上述航行计划、活动发生变更或锚泊位置发生变化,当事船舶应当立即报告;

   (五)按规定应配备VHF的载客旅游船舶应当在驶离码头前10分钟按相关规定报告航行范围和游览计划;

   (六)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应当在作业前10分钟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也应当及时报告;

   (七)船舶在VTS区域内进行试航、测速、吊放救生艇演习、检修主机、校正磁罗经或其他对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时,除按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六条 下列情况,在VTS区域内的船舶应当立即通过VHF或其他有效的通讯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

    (一)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

    (二)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

    (三)发现航道变异、助航设施或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七条 船舶由引航员引领时,有关报告事项可由引航员执行。 

    第八条 引航员在引航开始和结束时,应当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时间、地点、船名、动态、引航员编号及交管中心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引航员因引领的船舶不适航、气象水文状况不良或本人的身体不适等原因,拟决定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时,应当向交管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并将对被引领船舶做出的安排报告交管中心。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提前12小时将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和移泊计划报告交管中心,交管中心将根据港口生产计划、航道、港池、泊位的设计能力以及通航环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组织船舶进出港。

    前款所述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港口经营人应当至少提前1小时将变更计划报告交管中心。

    第十一条 在VTS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应当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抛锚定点的位置、撤离时间等。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锚泊、停泊、移泊和从事其他作业时,除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服从交管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交管中心同意,船舶不得进入航道航行、锚泊。

    第十四条 船舶在穿越航道前,必须向交管中心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穿越航道。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相应锚地内锚泊。

    未经交管中心同意,船舶不得进入海上油田安全作业区及作业船舶临时锚地。

    第十六条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当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并在规定频道守听。

    第十七条 船舶发生走锚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相关船舶应当听从交管中心的统一指挥,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

    第十八条 当发现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时,交管中心将发出警告,被警告船舶须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听候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 应船舶请求,交管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应船舶请求,交管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了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上述服务时,应当及时报告交管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航行安全,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警告。

第五章 通讯

    第二十二条 交管中心的VHF工作频道为09频道和12频道。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二十三条 VTS区域内的船舶应当在VHF09、16频道上保持连续守听。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的船舶,在VTS区域内应当开启AIS设备。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严格遵守VHF通信秩序和有关规定,当其他船舶在与交管中心进行通讯联系时,应当保持静默,严禁故意干扰VHF正常通讯。

    当有遇险及海难救助紧急通讯时,无关船舶必须保持静默并守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船舶和人员,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细则并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或影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七 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时,可延时报告交管中心;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向交管中心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指唐山京唐港区VTS区域是以京唐港灯塔(39°12′45″N  119°00′45″E)为圆心,18.5海里为半径所做的弧与大陆岸线所围成的扇形水域。

第二十九条 海上油田安全作业区为以下四点连线区域:

A、39°06′36″N/119°10′36″E

B、39°09′01″N/119°13′48″E

C、39°06′36″N/119°15′24″E

D、39°05′12″N/119°10′48″E

海上油田作业船舶临时锚地为下述四点连线所围成的海域:

A、39°01′43″N/119°13′15″E

B、39°02′43″N/119°15′40″E

C、39°00′45″N/119°18′58″E

D、38°59′45″N/119°14′30″E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港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文件废止。

 

 

 

 

 

 

 

 

沧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沧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沧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港口(含货主码头、船厂等)生产调度部门应当每日0900时和1500时前将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按统一格式书面传真或数据交换方式至交管中心。如有变更,应当至少提前2小时将变更内容书面传真至交管中心

交管中心对船舶进出港动态计划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航行安全条件和靠泊条件的船舶动态计划,不予实施交通组织。

第五条 VTS区域实行船舶报告制度(渔业船舶和军事船舶除外):

(一)船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船名、位置、动态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如通过VHF不能建立有效联系,应当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

(二)船舶在进入VTS区域之前2海里向交管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吃水、载货情况及航行意图等。

(三)船舶抛锚前,应当向交管中心申请拟锚泊位置,抛锚后应当立即向交管中心报告如下内容:船名、国籍、呼号、抛锚时间和锚位(相对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的真方位和距离)、船长、船宽、上一港、载货情况及交管中心询问的其它情况。

(四)船舶起锚前应当向交管中心申请,并报告起锚意图,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船舶锚位发生变动,应当立即向交管中心报告。

(六)船舶进港驶入航道、靠妥、移泊、离泊、及出港驶离航道时,应当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船舶穿越航道前,应当充分核实水域环境,确保能够安全穿越的前提下,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从事拖带、施工、并靠、加油、加水、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应当提前向交管中心提出申请并报告航行、作业计划,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及时报告。

(九)船舶在VTS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活动开始前10分钟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

1.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2.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

3.进行救生、消防、防污染等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作业。

(十)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当在驶离码头前向交管中心报告航行计划、载客人数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当遵照船舶报告制度,向交管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引航员编号、登(离)船位置、船舶吃水、靠(离)泊泊位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八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航道变异,导助航标志及设施移位、灭失、损坏等失常情况,以及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九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航行时,应当当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二)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他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抛锚必须立即报告交管中心。

(三)未经交管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锚地内试航或测速。

(四)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水域捕捞、驶帆或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其它活动。

(五)引航员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离)船点上(下)船,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外区域上(下)船,应当报经交管中心同意。

第十条 交管中心根据本水域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安全状况以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交管中心根据海上安全需要,可对船舶进出港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交管中心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航、禁航或强制引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和安全保障措施:

(一)风力大于6级、视程小于1000米及其他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活动;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冰况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五)影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锚泊船舶应当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锚泊距离,配备足够的值班人员并保持VHF08守听。

第十三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相关船舶应当尽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当发现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时,交管中心可要求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违法船舶应当主动接受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五条 应船舶请求,交管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安全信息服务。北京时间每日1000时和1600时或其他认为必要时,交管中心将在VHF08频道进行广播,内容包括本港动态、航行警(通)告、助航标志、气象水文及其它有关航行安全信息。

第十六条 应船舶请求或交管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为船舶提供助航信息服务;船舶不再需要时,应当及时报告交管中心。

第十七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交管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物等信息。

第十八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交管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服务。但申请人事先与交管中心商定有关事宜。

第五章  通讯

    第十九条 VHF08频道和25频道为交管中心的工作频道,其中VHF 08频道为船舶守听和呼叫频道,VHF25频道为船舶与交管中心之间业务通话频道;VTS区域内船舶应当在VHF08频道上保持连续守听,并及时回答交管中心呼叫询问。

    第二十条 使用VHF通话时应该简明、扼要,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二十一条 任何船台和岸台都应当遵守公共通讯秩序,除本规则要求的报告外,任何船台和岸台不得占用和干扰交管中心的工作频道; 

第二十二条 当有船舶遇险或海难救助时,无关船舶不得影响遇险救助通讯。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的船舶应当使AIS设备始终保持工作状态,确保AIS信息准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船舶和人员,主管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细则并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在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时,可延时报告交管中心;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向交管中心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沧州VTS区域是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38°20′24.559″N  117°55′22.647″E)为圆心,28海里为半径所做的弧与大陆岸线所围成的扇形水域。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骅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细则》文件废止。


来源:河北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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