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574 | 分享: |
关于渔业辅助船检验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渔检(法)函[2010]136号
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渔业辅助船检验问题的请示》(闽渔检[2010] 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 )的规定,渔业辅助船中的油船应理解为专为渔船供油的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船舶。营业性运输油船不属于渔业辅助船的范畴。
二、非营业性运输渔业油船的检验标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有关法定检验规则、规范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0年12月24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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