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433 | 分享: |
关于对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确定老旧北太鱿钓渔船限制使用船龄的请示》的批复
国渔检(船)〔2010〕64号
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确定老旧北太鱿钓渔船限制使用船龄的请示》(浙渔检〔2010〕36号)收悉。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 〔2007〕11号)及我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囯渔检船〔2007〕65号你局组织了针对老旧北太鱿钓渔船检验管理的专家论证会,就“专门制造从事远洋作业”的捕捞船其限制使用船龄为35年一事进行了审慎研究,并一致认为“专门制造从事远洋作业”的捕捞船应是专门设计、制造从事大洋性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如大型拖网加工船、大型金枪鱼围网船、专业超低温金枪鱼钓船和专业鱿鱼钓船,这些船舶的主尺度相对较大,其明显特征为船舶自持力大于45天和续航力大于10000海里。为加强对老旧北太就钓渔船的检验管理,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渔船具备航行作业安全的技术状况,同时,考虑到上海水产大学专家组对北太平洋鱿钓渔场海况情况的研究报告,强调了北太平洋海域作业渔场海况较为恶劣,不适于小型渔业船舶作业,同意你局所提出的关于在北太平洋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无论是进口或囯内建造渔船,如船东无法提交完整的原船舶设计图纸及进口批准文件等材料,证明其为“专门制造从事远洋渔业作业”的船舶,且不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的,不应认定为“专门制造从事远洋作业”的捕捞船:
一、船舶自持力大于等于45天;
二、续航力大于等于10000海里;
三、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前未经过较大范围、较大程度改造。
请你局认真核实从事北太鱿钓作业的进口旧渔业船舶和国内设计建造船舶的原船舶类型及特征,对认定为非“专门制造从事远洋渔业作业”的渔船,其限制使用船龄应严格按《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的有关分类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0年5月11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