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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验船师考试费收费项目名称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财综﹝2010﹞13号 2010年3月8日
交通运输部:
你部《关于申请变更验船师考试费收费项目名称的函》(交函财﹝2009﹞9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部海事局组织的验船师考试,已按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号)、《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3号)的有关规定改为注册验船师考试,为便于做好注册验船师考试组织工作同意将“验船师考试费”项目名称变更为“注册验船师考试费”。
二、注册验船师考试费收费标准仍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每人450元。
三、注册验船师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你部海事局应于收取上述费用当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纳入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适用预算科目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03目“考试考务费”。你部海事局收取的注册验船师考试收费费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后,具体缴库方式按照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你部海事局相关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四、你部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中相关收费项目名称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你部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改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4.5B-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范性文件--财综〔2010〕13号--2010年3月8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同意变更验船师考试费收费项目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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