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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ISM规则修正案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海安全﹝2009﹞427号 2009年8月3日
2008年12月4日第85届海安会第273号决议通过的ISM规则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为了充分领会ISM规则修正案的精神,指导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部海事局组织召开了“ISM规则修正案研讨会”。现将《ISM规则修正案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要求相关航运公司认真贯彻,审核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ISM规则修正案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9年7月10日,部海事局在广东组织召开了ISM规则修正案研讨会,会议由部海事局安全处马道玖副处长主持。各直属海事局审核办、中国船级社认证处及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对第85届海安会第273号决议通过的ISM规则修正案逐条进行了研讨并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1.1.10中将“包括”改为“或”。该款修改后明确“未能有效或系统地实施ISM规则的要求”是构成“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之一。
二、1.2.2.2改为“对其船舶、人员及环境已标识的所有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适当的防范措施”。该款修改后要求公司对现有SMS文件做相应的修改,明确是对其船舶、人员及环境已标识的所有风险,同时要体现公司对已标识的所有风险进行评估的过程及结果。要求公司在SMS文件中增加有关对已标识风险评估的程序或在有关操作须知中体现对风险评估的内容。
三、5.1.5开头增加“定期”。该款的修改要求公司在相应的SMS文件中明确“定期”的期限,但具体的时间间隔由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第7章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修改为“对涉及人员、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方案或须知包括必要的检查清单。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当明确规定并分配给适任人员”。该章修改后由原来要求SMS中建立一个描述怎样制定关键性船上操作方案和须知的程序改为要求对关键性船上操作制定有关程序、方案或须知包括必要的检查清单,同时增加了涉及人员安全的关键性船上操作,语言描述更加顺畅、要求更加明确。
在审核中不强制要求公司取消SMS中原来已制定的描述如何制定关键性船上操作方案和须知的程序。
五、8.1改为“对于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公司应当予以标识并制定对其做出反应的程序”。该条修改后由原来要求SMS中建立对紧急情况如何标识、如何描述和如何反应的程序改为要求SMS中对紧急情况进行标识,并制定一个如何做出反应的程序,同时删除了“描述”的内容,意思表达更明确。
在审核中不强制要求公司取消SMS中原来已制定的标识、描述的程序。
六、9.2最后增加“包括避免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险情重复发生的措施”。该条修改后要求公司SMS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中加入避免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险情重复发生措施的内容,对处理“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险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公司进一步完善其安全管理体系。
七、10.3删除了“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修改后叙述为“公司应当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提供旨在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可靠性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该条修改后由原来要求制定如何标识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的程序改为对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进行标识,意思表达更通顺。
在审核中不强制要求公司取消SMS中原来已制定的如何标识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的程序。
八、12.1改为“公司应当在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期内对船上及岸基实施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和防止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特殊情况下,间隔期不应超过15个月”。该条修改后明确要求公司应对船上及岸基实施内审,而且有了时间限制,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不超过15个月。
在审核中要求无论何种情况,公司在接受外审前应完成公司船上及岸基内审。
九、12.2删除了“必要时还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该条修改后取消了必要时对安全管理体系复查的环节和内容。
会议认为修改后该章的标题“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和12.5款“审核及复查的结果……”仍存在“复查”字样,需向IMO核实原因,必要时将其提交下届海安会讨论。
十、在第13章“发证和定期审核”中增加了13.12、13.13和13.14,会议认为在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进行修订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做相应的修改。
十一、14.4.3改为“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该款修改后意思更明确。
十二、增加的证书签注按照修正案证书签注格式要求另行制发。
对ISM规则修正案的解读
注:本文摘自ConsultISM的ReportISM,ConsultISM成立于2004年,在海上安全管理,ISM规则和事故预防等专业领域是世界领先的服务提供商。它对于海事咨询、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方案方面提出了一个面对21世纪的方法。
在2010年7月1日,一些新的修正将要生效,它是关于IMO决议A.741(18)的修正MSC.104(73)——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以及IMO决议A.913(22)“经修正的主管机构实施ISM规则指南”——它将会被新的“主管机关实施ISM规则指南”所取代。
很显然,每个公司确保其安全管理系统(SMS)适应这些新的要求是重要的。同样,船旗国主管机关和认可组织,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群体的全面了解也是重要的。对于ISM规则新的要求在IMO决议MSC.173(85)中有所陈述。本文,我们并排列出规则的新旧版本,重点突出所作的修正之处,以及提供一个我们理解的修正所要达到目的的简评。我们列出修正之新的、附加的要求,提出我们的注解。
序号 | ISM规则章节 | 旧的 | 新的 | |
1 | 定义部分(1.1.10) | “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要求。 | “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或未能有效或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要求。” | |
注释:尽管这几乎可以肯定是无意识的,但是原文可以被理解为提出“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需要有两个条件。i)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以及包括ii) 或未能有效或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要求。也就是,除非两个条件存在,否则没有“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这不是规则的含义。第二个条件应该被理解成对于什么可能构成“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额外举例。该修正现在应该澄清了这个误会。 | ||||
2 | 目标(1.2.2.2) |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 评估对其船舶、人员及环境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并制定适当的防范措施。 | |
注释:运营风险评估概念在ISM规则中经常会被泛泛提及,但原文并未做规则的正式要求。该修正更进了一步,以及明确表明了一个期望,即公司将会通过一个基于风险的方法进行安全管理。 评估风险和制定防范措施所采纳的方法由每一个公司自行确定——需经相关主管机关批准。一些基本的风险评估模型十分常见——比如包含在英国海事与海岸警卫署(MCA)《商船海员安全工作手册》第一章中。 | ||||
3 |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5.1.5) |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 定期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 |
注释:原文中,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是关于船长应该做什么,而是他/她应该以怎样的频率来做。通过增加一个词“定期”,不确定性降低到一定程度,但仍由公司决定船长复查安全管理体系的周期应该为多少。我们建议,行业标准实践是该复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尽管这取决于相关的船型,但行业最佳实践是最少每个船长任期期间执行一次。 | ||||
4 |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7) | 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制定有关方案和须知包括必要的检查清单的程序。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当明确规定并分配给适任人员。 | 对涉及人员、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制定有关程序、方案和须知包括必要的检查清单。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当明确规定并分配给适任人员。 | |
注释:尽管绝大多数的公司和主管机关正确理解了规则的含义,原文实际上要求公司建立有关方案和须知等的程序,借此,含义很清楚,那就是要求公司自行建立实际的方案和须知等。修正后的文本现在应该解释清楚了。 建立这些程序和方案等的要求范围已经仅仅从船舶和污染扩展到广泛地包含人员和环境。 | ||||
5 | 应急准备(8.1) | 对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公司应当建立标识、描述和反应的程序。 | 对于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公司应当予以标识并建立对其做出反应的程序 | |
注释:同样,这与规则第7部分阐述的是同样的问题——在前面已经讨论过。 | ||||
6 | 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9.2) | 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 | 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包括避免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险情重复发生的措施。 | |
注释:尽管这在原文中明显蕴含,但9.2部分的修正使之更加明确,即实施纠正措施过程中重要一部分就是预防相似事故或事件再次发生。 | ||||
7 |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10.3) | 公司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建立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提供旨在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可靠性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 公司应当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旨在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可靠性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 |
注释:这部分的修正引出了更加清晰的风险评估类型方法,借此,危险最初被公司识别,以及SMS程序在引进风险控制措施中发挥作用。 | ||||
8 |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12.1) | 公司应当开展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和防止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 公司应当在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期内实施船上及岸基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和防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特殊情况下,间隔期不应超过15个月。 | |
注释:规则原文是让公司自行决定内部审核的频率——尽管行业标准实践和某些主管机关的要求是内部审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这也在IMO通函MSC-MEPC.7/Circ.5“公司运行实施ISM规则指南”中有所阐述——日期为2007年10月10日。现在通过最近的修正已确认。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在12个月的基础上延长3个月——但有资格进行这种延期的仅允许是“特殊情况”。公司需要确保非常认真的计划其内部审核以及确保在12个月规定周期内实施。 同样借此机会澄清了以前存在的歧义——目前很明确的就是内部审核在船上和岸基共同实施。 | ||||
9 |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12.2) | 公司应当根据建立的有关程序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 | 公司应当根据建立的有关程序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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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这是一个有趣的语言学上的修正——澄清了公司应该评估的不是SMS的效率(efficiency),而是它的效力(effectiveness)。 | ||||
10 | 发证和定期审核(13.12) | 当换证审核在原“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后完成时,新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应当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 ||
注释:这个新条款澄清了对于原SMC过期后完成换证审核的SMC的有效日期应该是什么。举例,原SMC于2009年12月2日过期,换证审核于2010年4月3日完成——新的SMC有效期应该是2014年12月1日,而不是2015年4月2日。 这将会有效防止公司在SMC重新生效方面,根据规则要求,从延期中受益。 | ||||
11 | 发证和定期审核(13.13) | 如果在原“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日前换证审核已完成,但新证书还未签发或未到船,则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可以对原证书予以不超过5个月的展期签注。 | ||
注释:这也是个新条款,提出了对于可能会出现的实际问题的实用方法,公司/船舶以此遵守规则的要求——因为换证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但是在准备新的文书工作和船舶贸易中也许会有延误,也许不能马上将新的SMC置于船上。但是,新的SMC必须在5个月宽限期内置于船上。 | ||||
12 | 发证和定期审核(13.14) | 当“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如果船舶不在将要对其进行审核的港口,主管机关可以对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予以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期只能是在适当、合理的情况下并且是出于允许该船航行至接受审核的港口的目的。被给予证书展期的船舶到达接受审核的港口后,在没有取得新证书的情况下不允许离港。换证审核完成后,新“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自原证书展期前届满日起不超过五年。 | ||
注释:新的条款注意到,有时候即使船舶在港,但是当时实施换证审核也许并不可行。也可能对于主管机关/认可组织的审核员来说,不太可能抵达某个港口。在这个情况下,船舶允许驶往下一个港口接受该安排。但是,展期不允许是因为“商业原因”,比如快速周转或者为下一订租而出航。这些都不被视为可接受的原因。 重要的是,公司要仔细管理和计划SMC换证审核的时间安排,以确保审核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要拖到最后一刻。 | ||||
13 | 核发临时证书(14.4.3) | 公司已做好3个月内对该船进行审核的计划。 | 公司已做好3个月内对该船进行内审的计划。 | |
注释:修正简单阐述了,必须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三个月内计划的审核是内部审核。 |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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