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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水发﹝2009﹞319号 2009年6月23日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省(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水利厅(局),沿江各地(市、州)人民政府,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十一五”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和重视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交通运输部与沿江各省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力度,合力加快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长江水运服务沿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了新的提高。
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国家加大农业、能源、交通、城镇等基础设施和民生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建设,对交通运输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长江黄金水道是流域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在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作用,合力推进黄金水道建设,促进沿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完善沿江产业布局,不断提升长江黄金水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沿江产业布局。充分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利用水运运能大、成本低、安全、环保、节能等优势,不断完善沿江产业规划。统筹考虑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引导冶金、电力、石化、钢铁、汽车、造船等适宜临水布点的产业向沿江合理布局、集聚发展,推动形成若干有影响力的、向周边腹地辐射能力强的产业群。注重长江水运规划和产业布局有效结合,把黄金水道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增强水运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二)加快航道建设。部省市携手,加强长江干线航道建设前期研究,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结合沿江产业发展需求,合力加快推进长江口深水航道上延至南京的前期工作,条件具备时实施上延工程;提高中游航道通过能力;继续改善上游航道通航条件,加快上游1000吨级航道延伸至水富工程进度。加快支流航道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干线及重要支流的航道管理和维护,保证航道维护经费投入,保障航道畅通。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水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和协调发展。
(三)加强港口建设。加快主要港口建设,特别是集装箱等专业化码头建设,完善港口集疏运网络,加强老港区技术改造,实现港口结构升级,促进港航协调发展,提升港口服务能力和水平。沿江港口发展要统筹协调,结合腹地经济产业布局特点,与沿江城市发展紧密结合,做到港城相依、港城互动。积极研究制定扶持港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培育物流市场,加快长江物流通道建设,引导产业向港口物流园区集聚发展。加快长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整合长江物流资源,提高长江物流组织化程度,降低物流成本。
(四)加强乡镇渡口安全建设。结合沿江新农村建设,大力改善乡镇渡口基础设施条件,加快有条件的渡口“渡改桥”建设,为沿岸农民安全出行提供良好服务。
(五)提高支持保障能力。加强水上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系统、溢油应急系统及水上治安防控体系。推进长江干线水上巡航与救助一体化建设,提高船舶防污和治安反恐预控能力。继续完善长江水运通信网络,整合长江航运信息资源,推动构建长江航运公共信息平台,加快长江航运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六)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推进船型标准化有利于节能减排、提高航道特别是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和航运效率,应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方式,通过资金补贴、技术标准等政策措施,加快现有非标准船型和老旧落后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加快渡船标准化,促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水平的提高。
(七)健全协调机制。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地方水运发展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水运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当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有关涉水部门沟通协调。鼓励引导企业之间开展合作与交流,做好省际间航道建设的衔接,避免出现新的碍航设施,促进内河水运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二、加强水运资源保护,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长江黄金水道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八)加快水运立法进程。交通运输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抓紧开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加快《航道法》的立法进程。沿江省市立足于本地区发展航运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本省市水运建设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水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九)加强水运资源保护。航道、港口岸线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应切实加强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沿江省市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和水运发展实际,探索岸线等资源的有偿使用机制,有偿使用的收益专项用于港航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加强对影响通航和安全的采砂活动的管理,加强航道及通航设施等保护,确保航运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切实加强跨、拦、临河建筑物的通航论证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管,确保为航运发展留有空间。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将航道、港口及港口物流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出台航道、港口建设有关税费返还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加快土地、环保、防洪等审批,加快工程征地、拆迁进度,规范工程建设监管行为,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确保水运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
三、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
(十一)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国家将继续加大对长江干线的投资力度,支持主要支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沿江省市政府在稳定现有资金渠道和资金规模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应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安排燃油消费税返还资金等,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和支持保障系统完善。
(十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强政府、企业等之间的协作,创造条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境外资本等投资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筹集水运建设资金,搭建水运融资平台。通航河流及规划通航河流上建设枢纽时,通航设施要满足航运规划标准。交通运输部门投资航运枢纽要以航为主,政府投入所形成的资产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管理,枢纽收益全部用于内河航运建设,实现滚动发展。
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目标任务的完成。结合新形势,加强黄金水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增加项目储备,及早规划好“十二五”期黄金水道建设项目计划和任务,促进长江黄金水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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