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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两岸直航船舶技术条件复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两岸直航船舶技术条件复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两岸直航船舶技术条件复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检〔2009〕167号  2009年3月25日

第一条  为确保两岸直航船舶技术状况良好,保障水上人命及财产安全、防止水域及环境污染、促进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便利人员往来,依据《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船舶技术条件复核是指通过对申报两岸直航的船舶的图纸资料、证书或证书簿、检验报告或记录等的查阅,并按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实施实船勘验,确认船舶的技术状况,用以为批准船舶从事两岸直航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船舶技术条件复核并不替代正常的船舶检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陆登记的拟申报两岸直航的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两岸直航船舶技术条件复核工作的主管机关。

中国船级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具体负责对本机构或其所属机构所检验船舶的技术条件复核实施工作。

第五条  船舶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入级证书(如适用)或相关文件,且注明的航区为国内近海航区及以上者,可以申请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第六条  船舶申请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之前,应向其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技术条件复核。

第七条  在开始技术条件复核之前,船舶应准备好复核所需的相关文件,并做好实船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实施船舶技术条件复核,船舶检验机构应当:

(一)查阅最近一次特别检验(或初次检验)以来的法定检验记录或报告,船舶结构未批注显著腐蚀或遗留项目。

显著腐蚀系指通过腐蚀状况评估表明其腐蚀量已超过许用极限的75%,但尚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的腐蚀程度。

(二)查阅最近一次特别检验(或初次检验)以来的检验记录或报告,船舶机电设备未批注遗留项目。

(三)查阅最近一次特别检验(或初次检验)以来的检验记录或报告,船舶其它相关设备未批注遗留项目。

(四)对船舶图纸的完整性复核满意。

(五)对船舶稳性资料和/或破舱稳性资料复核满意。

(六)结合实船检查,对救生设备布置和配备复核满意。

(七)结合实船检查,对船舶消防设备布置和配备复核满意。

(八)结合实船检查,对船舶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的布置和配备复核满意。

(九)结合实船检查,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的布置和配备复核满意。

(十)参照全套法定年度检验范围进行检查,对于船龄为10年以下的船舶,货舱检查、压载舱检查或测厚可视情况进行;对于船龄为10年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货舱、压载舱进行检查,并对呈现普遍腐蚀的结构进行测厚。

普遍腐蚀系指在所考虑的区域中,有超过70%或更大范围的,含有硬质和/或松脱的锈皮的腐蚀包括点腐蚀,并且伴随着厚度减薄。

(十一)在进行实船检查时,可根据船舶状况和检查的情况,提出进一步扩大范围检查的要求。

(十二)实船检查时发现的任何缺陷,经过整改并经复查确认消除。

第九条  完成技术条件复核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船舶技术条件复核报告》(格式附后)。

第十条  《船舶技术条件复核报告》应当作为《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所述船舶证书和文书审核的必备资料提交给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船舶技术条件复核报告

  编号:        

船名


船检登记号


船籍港


船舶类型


总吨位


建造年月


兹证明,应           的申请,下列署名的验船师对标题轮进行了船舶技术条件复核,情况满意。具体情况如下:

1证书、文件资料

1.1船舶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入级证书(如有时)或相关文件           

1.2查阅最近一次特别检验(或初次检验)以来的法定检验记录或报告,船舶结构未批注显著腐蚀或遗留项目           

1.3查阅最近一次特别检验(或初次检验)以来的检验记录或报告,船舶机电设备未批注遗留项目

1.4查阅最近一次特别检验(或初次检验)以来的检验记录或报告,船舶其它相关设备未批注遗留项目           

2图纸资料、布置和配备的复核

2.1对船舶图纸的完整性复核满意               

2.2对船舶稳性资料和/或破舱稳性资料复核满意           

2.3对救生设备布置和配备复核满意              

2.4对船舶消防设备布置和配备复核满意            

2.5对船舶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的布置和配备复核满意           

2.6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的布置和配备复核满意           

3结构、载重线和机电设备检查

3.1露天甲板、上层建筑端壁和甲板室围壁可见部位无开裂、洞穿、严重腐蚀或变形

3.2小舱口、风雨密门等关闭设施,无洞穿和严重变形           

3.3货舱舱盖及舱口围板无开裂、洞穿、严重腐蚀或变形,关闭装置完整           

3.4舷墙和栏杆无开裂、洞穿、严重腐蚀或变形           

3.5通风筒和空气管可见部位无严重腐蚀或洞穿           

3.6货舱检查情况正常                      

3.7压载舱检查情况正常                     

3.8测厚情况正常                        

3.9锚机、起货机和缆机等无明显滑油/液压油漏泄,底座无严重腐蚀或开裂

3.10了解机舱关键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3.11机器设备无明显油、水和烟气泄漏;高温设备表面热绝缘完整           

3.12机舱(集油槽、花铁板、舱底等)无过量油污             

4救生、消防、航行安全、无线电和防污染设备检查

4.1外观检查救生艇和救助艇,无损坏和严重变形             

4.2救生艇/救助艇艇架和降落装置外观检查无严重腐蚀或损坏,滑轮和艇索保养良好

4.3救生筏和释放器外观检查正常,绑扎和连接正确            

4.4救生圈及附件外观检查正常                     

4.5/应急消防泵及底座状况良好,无严重腐蚀和明显泄漏,仪表齐全           

4.6甲板上主消防管系无严重腐蚀和泄漏                  

4.7油水分离器外观检查正常,无非法连接管或可拆卸旁通接头           

4.8了解航行安全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航行灯、灯座或支架无明显腐蚀或损坏

4.9了解无线电设备是否处开正常状态                    

5操作试验

5.1应急消防泵启动试验,出水压力满足要求                  

5.2应急发电机启动试验,运转正常                      

5.3油水分离器和15PPM报警装置及自动停止装置试验正常            

5.4应急操舵试验正常,相关人员熟悉转换操作                 

5.5船上设备损坏情况已按照要求报告和安排整改                

6其它:                                   

地点:                                   

           

日期:           验船师:           

复核机构名称:           

备注:“□”内:填“×”正常或良好;填“-”不适用;本报告应加盖复核机构业务章。


22.关于印发《两岸直航船舶技术条件复核实施办法》的通知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船检〔2009〕167号--2009年3月2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两岸直航船舶技术条件复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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