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381 | 分享: |
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有关事项的通告
江苏海事局通告2009年第1号 2009年1月20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管理,有效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修正案要求,中国海事局对原《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94(80)号决议)和《保持连续概要记录(CSR)的格式和导则》修正案(MSC.198(80)号决议)的要求,中国海事局对原表格1和表格2进行了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申请、签发、换发《连续概要记录》时,采用新版表格1和表格2。
二、申请《连续概要记录》时,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记载登记船东和公司识别号。尚未获取识别号的公司和登记船东,应当尽快向有关机构申请。
三、现有船舶所持有的《连续概要记录》如未发生原《规定》所述变更项目的,其《连续概要记录》仍视为有效。
四、当《连续概要记录》所列内容发生变化时,船舶所有人、船舶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船长应按照原《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填写表格2列明所有变更项目,并在表格3中以时间为索引填写变更情况。表格2原件应附在船舶《连续概要记录》(表格1)后以备相关主管机关查验,其副本应立即随同有关文件提交船舶登记机关签发新的连续编号的《连续概要记录》。
五、船舶变更船旗时,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船舶由其他船旗转入我国登记且继续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应首先向前一船旗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将船舶所持有《连续概要记录》的全部副本邮寄至我国相应船舶登记机关,邮寄地址参照国际海事组织公布的关于船旗国主管机关地址及其更新情况的通函。随后,向该国内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签发新的连续编号的《连续概要记录》,并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前一船旗国主管机关因注销登记而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2.上述《连续概要记录》签发前,船舶持有的所有《连续概要记录》正本。
(二)船舶由其他船旗转入我国登记且变更为国内航行海船,或船舶在我国登记期间由国际航行海船转为国内航行海船的,无需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连续概要记录》,但应将变更前有关登记机关签发的所有《连续概要记录》副本递交给船舶登记机关作为船舶登记档案收存。
(三)船舶由我国船旗转入其他国家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同时签发一份新的《连续概要记录》,以注明注销情况。
六、《连续概要记录》发生毁损或灭失的,船舶所有人、船舶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船长应立即向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和具体说明,并申请补发。补发《连续概要记录》需提供毁损或灭失的书面申请,以及毁损或灭失的文件清单。
特此通告。
附件:1.《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2.表格1
3.表格2
来源:江苏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