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445 | 分享: |
关于公布国内航行船舶新增船检证书格式及VIMS5.0系统升级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检﹝2008﹞575号 2008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广东、黑龙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海上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游艇型式检验证书》和《游艇适航证书》等船检证书格式及相关检验记录、检验项目表已经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现予以公布,其中《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其它证书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上述新增船检证书、相关检验项目、检验记录表的制作与管理将纳入《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目前VIMS5.0的2008升级版VIMS5.02已开发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VIMS5.02新增的主要内容有:
(一)《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等证书的制作与管理;由于时间方面的原因,其它新增证书、及相关检验记录和检验项目表等内容本次升级暂不包括,具体升级时间另行通知。
(二)在船舶种类字典中增加了以下船舶类型:客滚船(Ⅰ型),代码:1030100111;客滚船(Ⅱ型),代码:1030200111;车客渡船,代码:1030300111;车客渡驳,代码:1030301111;游艇(12人以上),代码:1090000000;游艇(12人及以下),代码:2140000000。
(三)对证书防伪码进行修改,增加了二维条形码防伪标志。
(四)对海船证书制作权限按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了限定。本次系统升级后,没有海船发证权限的检验机构制作海船证书的系统功能将受到限制,如需变更,有关省级船检机构应向所在辖区船检管理处申请,经批准后,向部海事局申请发证权限变更软件包。
二、部海事局将在近期召开新增船检证书使用暨VIMS5.0系统升级宣贯会,并向使用VIMS5.0系统的船检机构发放系统升级程序。实施VIMS个性化开发的船检机构也应对发证系统进行相应的升级。
三、各船检机构在宣贯会后应尽快完成由VIMS5.0到VIMS5.02的升级工作,自2009年4月1日起,VIMS4.0、VIMS5.0系统应停止使用,实施个性化开发的单位使用的VIMS系统应全面完成升级。
四、自2009年4月1日起,未使用新防伪码及标志的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将被视为无效。
五、鉴于各单位船舶检验技术数据上报的软、硬件的准备工作已完成,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单位应使用VIMS5.0或VIMS5.02(2009年4月1日后应全部使用VIMS5.02)每日向辖区船检管理处、全国库上报数据至少一次。各单位应制定确保数据每日上报至少一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08年12月26日前报备辖区船检管理处及部海事局船检处。
附件:
1、《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海上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格式;
2、《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海上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填写说明;
3、海船救生设备及船员舱室设备、防污染等部分新增初次检验记录;
4、《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格式;
5、《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填写说明;
6、河船防污染部分新增初次检验记录;
7、《游艇型式检验证书》、《游艇适航证书》格式;
8、《游艇型式检验证书》、《游艇适航证书》填写及使用说明;
9、游艇检验报告;
10、防污染、船员舱室设备、游艇等部分新增检验项目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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