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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以下简称“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安全及深水航槽畅通,防止船舶污染海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水航槽及其相邻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主管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工作,浙江海事局所辖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分工对深水航槽通航安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拟使用深水航槽的超大型船舶,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在船舶抵达港口72小时前,航程不足72小时的,在船舶开航时,填写《深水航槽使用报告》(附录1),报宁波VTS中心。 航行计划发生改变,应及时续报。 第五条 宁波VTS中心根据船舶抵港时间、靠泊计划、引航方案、吃水大小、天气海况、潮汐情况等信息,于使用深水航槽前24小时前确定超大型船舶通过深水航槽计划,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并通过VHF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第六条 从相关锚地起锚进港使用深水航槽的超大型船舶,在起锚前向宁波VTS中心报告,并确认通过深水航槽计划;其它使用深水航槽的超大型船舶,在抵达深水航槽前30分钟,向宁波VTS中心报告,并确认通过深水航槽计划。 第七条 深水航槽水域在超大型船舶按经宁波VTS中心确认的计划使用期间实施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期间,深水航槽限超大型船舶单向通行,其他船舶禁止驶入,已在深水航槽内航行作业的其他船舶应主动让出深水航槽;在深水航槽及相邻水域的船舶应在VHF08频道和16频道保持守听,并服从宁波VTS中心和现场海事船艇监管。 第八条 超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槽航行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 配备该海域最新版的或业经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 (2) 船长在驾驶台负责驾驶,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3) 在白天且能见度2海里及以上,风力小于8级的情况下航行。 (4) 保持不小于船舶实际吃水10%且最小不得低于2米的富裕水深。 (5) 编队航行时,按顺序依次通行,与他船的间距不得少于1.0海里,禁止追越。 第九条 在深水航槽内以及在相邻水域内航行、作业的其他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深水航槽内航行的超大型船舶通行。 第十条 使用深水航槽的超大型船舶,应落实安全通航的保障措施,必要时可以向目的港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安排拖轮助航。 第十一条 深水航槽的建设单位,应落实深水航槽的维护责任,定期测量和疏浚,保持深水航槽水深符合设计要求。 实施深水航槽维护作业,按规定报舟山海事局审批,经批准的作业船舶进出深水航槽或开始、结束作业时,向宁波VTS中心报告。 深水航槽疏浚船舶的抛泥作业必须在核定的倾泥区进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强制安全措施: (一)船舶、设施发生事故或失去控制,对水域安全、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 (二)船舶、设施不服从主管机关交通组织指挥,造成或可能造成深水航槽及相邻水域通航秩序混乱的。 第十三条 禁止在深水航槽及其两侧2海里之内、相关锚地水域内从事船舶冲程、旋回性能测试等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航行的试航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在深水航槽及其两侧通航水域和相关锚地水域内进行捕捞和设置渔业网具。 第十五条 船舶、设施触碰深水航槽助航标志或发现深水航槽助航标志损坏、移位、漂失或灯光熄灭、失常,应立即向宁波VTS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超大型船舶:特指载重吨大于25万吨,且实际最大吃水大于19.0米的船舶。 (二)深水航槽:是指虾峙门口外⑴29°41′15.77″N,122°31′18.45″E;⑵29°41′33.16″N,122°30′12.51″E;⑶:29°43′52.54″N,122°21′23.63″E;⑷29°44′16.75″N,122°19′51.79″E;⑸29°45′17.88″N;122°18′30.00″E 5点连线为轴线,两侧各宽195米,通航底标高-22.1米(理论深度基准面),全长12海里的航槽。 (三)相关锚地:指虾峙门口外油轮、矿石船锚地。 (四)深水航槽相邻水域:指深水航槽两侧各2海里水域。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 深水航槽使用报告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船名 国籍 船舶呼号 船舶类型 建造日期 IMO编号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总吨 载重吨 船舶总长 船宽 首吃水 尾吃水 舯吃水 始发港 目的港 货物种类/载货量 ETA 拟过航槽时间 潮高 富余水深 作业计划 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时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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