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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渔船安装燃煤锅炉实施检验的批复
国渔检办(法)〔2008〕136号
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如何实施对渔船安装燃煤锅炉检验的请示》(浙渔检[2008] 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渔船锅炉制造、检验的技术要求,我局颁布施行的《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 1998 )》和《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 )》已有明确规定。
二、 锅炉的大气排放标准应当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煤渣等废弃物排放应符合《渔业船 舶法定检验规则修改通报2008》的规定。
三、 现有船舶改造时,除应当符合现有船舶改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特别注意燃煤舱的布置及防火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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