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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渔船安装燃煤锅炉实施检验的批复


关于对渔船安装燃煤锅炉实施检验的批复,

关于对渔船安装燃煤锅炉实施检验的批复

 

国渔检办(法)〔2008〕136号

 

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如何实施对渔船安装燃煤锅炉检验的请示》(浙渔检[2008] 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渔船锅炉制造、检验的技术要求,我局颁布施行的《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 1998 )》和《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 )》已有明确规定。

    二、 锅炉的大气排放标准应当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煤渣等废弃物排放应符合《渔业船 舶法定检验规则修改通报2008》的规定。

    三、 现有船舶改造时,除应当符合现有船舶改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特别注意燃煤舱的布置及防火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日


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国渔检办(法)〔2008〕136号--2008年12月2日起施行--关于对渔船安装燃煤锅炉实施检验的批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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