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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6号  2008年7月3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以MSC.223(82)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的修正案。

根据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附件B

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公约的附件

附则 I

载重线核定规则

第 II章

勘定干舷的条件

第22条 –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

在该条第(4)款中,将提及“第(2)款”改为“第(1)款”。

第III章

干 舷

第39条 – 最小船艏高度和储备浮力

在该条第(1)款中,将“D1为型深D的85%处的吃水,m”字样改为“D1为最小型深的85%处的吃水,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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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B-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6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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