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648 | 分享: |
关于印发《福建海事局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
隐患挂牌督办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福建海事局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4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福建海事局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大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促力度,进一步督促落实行政相对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交通部、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关意见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福建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对监管权限范围内的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
福建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是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监管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管辖权限内的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及海事监管薄弱环节的挂牌督办工作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含义:
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下列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较长,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涉及海上交通安全、船舶污染水域方面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事故隐患;危险品载运事故隐患或船舶污染海域事故隐患;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隐患;海事管理机构的海事监管薄弱环节。
挂牌督办:是指福建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对确认的行政相对人的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及海事管理机构的海事监管薄弱环节进行督促整改的行为,包括:福建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通过书面形式督促行政相对人对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监管行为;福建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督促其下属机构对安全监管薄弱环节进行夯实巩固、防范加强的内部督查行为。
第四条 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及海事监管薄弱环节的确认途径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自查上报隐患中发现的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二)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三)海事管理机构内部执法督察中发现的海事监管薄弱环节。
第五条 福建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监管职能范围内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挂牌督办内容与形式:
挂牌督办内容包括被督办对象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隐患(或海事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基本情况、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责任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挂牌督办形式分对内挂牌督办、对外挂牌督办。
(一)对内挂牌督办:海事管理机构上级对下级督办、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实施上级对下级督办;福建海事局视情对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权限范围内的对外督办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二)对外挂牌督办:福建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对已确认的行政相对人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第七条 挂牌督办工作程序:
(一)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对已确认的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报告福建海事局,涉及多部门的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应同时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当地政府进行政府挂牌督办。
整改期限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挂牌督办明确的整改期限应与《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保持一致。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拟采取的隐患治理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二)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应责令存在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相对人制定并实施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标准、定整改期限、定整改责任人”的要求,指导其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隐患治理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督促、指导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三)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应要求行政相对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派员参加评估会议。经评估合格后,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由行政相对人书面报请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挂牌督办的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销号摘牌。
第八条 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经挂牌督办仍整改审查不合格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法责令其进一步整改;对整改无望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及多部门、多单位、情况复杂、影响公共安全的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要依据《福建海事局重大海上事故隐患和重大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整改落实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九条 福建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社会影响较大的,需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主动联系协调新闻媒体,由新闻媒体以向社会曝光的方式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舆论社会监督。
第十条 福建海事局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要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方法,建立完善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帐,实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动态跟踪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同时,结合季度安全形势分析,将每季度管辖区域内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送福建海事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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