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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2007﹞367号   2007年7月10日

上海、天津、辽宁海事局:

为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扩大国轮船队,加强船舶安全监管,维护我国船员权益,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8 号)。根据该公告的有关要求,为做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财政部审定予以免税进口,并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报关进口、办理船舶登记的中资船舶。

二、船籍港

办理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的船籍港为上海、天津、大连。原则上,船舶所有人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位于沿长江省市及以南地区的,其船舶应以上海为船籍港办理登记手续;船舶所有人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及以西地区的,其船舶应以天津为船籍港办理登记手续;船舶所有人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位于辽宁省及以北地区的,其船舶应以大连为船籍港办理登记手续。

三、船舶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船籍港名称及船尾标志: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登记号:9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船籍港名称及船尾标志:中国天津(TIANJIN CHINA),登记号:9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船籍港名称及船尾标志:中国大连(DALIAN CHINA),登记号:9903。

四、管理措施

适用特案免税政策的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交财政部审定予以免税进口的相关证明和海关免税报关证明,不再需要出示海关完税证明。

五、除上述特别管理措施规定外,办理特案免税登记的船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关于船舶登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船舶〔2007〕367号--2007年7月10日起施行--关于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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