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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

海船检﹝2007﹞356号  2007年7月4日

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检验质量,保证各船舶检验机构(部门)执行规范的一致性,同时促进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证船舶运营的经济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的办理与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的主管机关,负责等效、免除的最终审批。各船检机构是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的执行机构,负责等效、免除的受理、审查及上报。

第四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公约以及主管机关的规定明确可以给予等效或免除的事项,才可办理等效或免除。

第五条  办理等效或免除不得损害或降低船舶的整体安全性能。下列情况不能成为船舶申请免除、等效的理由:

一、船舶自身构造不合理,导致不能满足法规、规范要求;

二、船舶严重老化,无法完全修复;

三、船东因资金缺乏,无力修复船舶。

第六条  办理等效或免除原则上实行一船一办,即一个申请只能针对一艘船舶提出。

第七条  等效或免除申请由船舶设计单位或船东向图纸审查单位或现场检验单位提出。该图纸审查单位或现场检验单位为等效或免除的申请受理单位。

第八条  申请等效至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船舶概况:船名、主要尺度、船舶结构、主要设备、航区等;

三、申请采取等效措施的装置、材料、设施或设备、器具,或者型式;

四、申请等效所依据的公约、法规、规定的名称及其具体条款内容;

五、对等效措施的技术分析;

六、业已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验证等效措施至少与公约或法规、规定所要求的具有同等效能的证明。

第九条  申请免除至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船舶概况:船名、主要尺度、船舶结构、主要设备、航区等;

三、申请免除所依据的公约、法规、规定的名称及其具体条款内容;

四、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和航区特点对船舶免除法规、规范要求后其安全性能的技术分析。

第十条  申请受理单位应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查。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向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转报申请材料并附具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在接到申请受理单位转报的申请材料及预审查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如认为申请的事项理由充分且可行,应将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单位的预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本单位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报主管机关;如认为申请的事项理由不充分或不可行,应将申请材料通过申请受理单位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在接到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特殊情况确需组织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在二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获得等效批准的船舶,现场检验部门对其进行的检验完成后,应在证书上给予特别注明。对获得免除批准的船舶,现场检验部门对其进行的检验完成后,应签发免除证书。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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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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