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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 《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渔检(体)〔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贯彻实施《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三部委联合颁布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将三部委《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07年7月3日
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委)、农业 (渔业主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实施《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6〕8号),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研究制定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7年6月22日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与交通部、农业部成立注册验船师资格, (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渔业船舶类)考试办公室,分别设在交通 部和农业部,负责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政策的研究及管 理工作。有关各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分别 委托交通部中国海事服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和农业部人力 资源开发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分别 会同交通部直属的具有船舶检验管理职能的海事局和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对本行政(或管辖)区域内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交通部、农业部分别成立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 考试专家委员会。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本类别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提出本类别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四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的考试。
(一)A 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或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检测,海事管理,渔政渔港船检管理,船舶驾驶, 轮机管理,电气管理,消防检测,无损探测,测厚;下同)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
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 相关工作满1年。
(二) B 级
1、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 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2、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 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 相关工作满1年。
4、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三) C级
1、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 相关工作满3年。
2、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 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一)A级、B级、C级或D级
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 任证书》后,或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 验船师资格证书》后,从事本级别船舶检验工#(船舶和海上 设施、集装箱或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
查,下同)满4年。
(二) A 级
1、 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 船舶检验工作满10年。
2、 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从 事船舶检验工作满8年。
3、 被外国驻华船舶检验机构聘为该机构验船师后,从事船 舶检验工作满5年。
(三) B级
1、 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 船舶检验工作满8年。
2、 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 交通部或农业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 证书,累计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6年。
(四) C级
1、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 船舶检验工作满6年。
2、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 交通部或农业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证书,累计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4年。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 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 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 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 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交通部、农业部批准。
第十条 注册验船师各类别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 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 (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 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 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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