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497 | 分享: |
关于赴朝鲜以东海域作业渔船检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渔检(船)〔2007〕3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切实做好我国赴朝鲜以东海域作业渔船的检验管理工作,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以下简称《规则》)规定, 现将上述渔船检验工作的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上述渔船仅在伏季休渔期赴该海域生产作业,其他时间均在囯内近海作业,应视为以国内生产作业为主、季节性从事过洋作业的渔船,适用《规则》第六篇第二章第3条第3款的免除规定。 但上述渔船应满足《规则》对远海航区的稳性要求及救生设备配备要求,其他设备配备及检验要求按照《规则》对近海航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虑到上述渔船需要办理出境的有关手续及特殊情况下
可能停靠他国港口,上述渔船应持有效的囯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向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赴朝鲜以东海域生产作业。期间,收回囯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考虑到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以及我局对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签发的有关要求,上述渔船的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主任验船师按照检验发证的有关要求签发。
四、各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及时将船舶临时航行安
全证书传真至渔业局远洋处(传真电话:010-64193056),以便船舶所有人申请赴朝鲜以东海域生产作业的批准文件。检验机构应在核实该船远洋项目枇准文件后,再将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发放给船舶所有人。
五、由于上述渔船在伏季休渔期赴该海域作业,将可能出现大批渔船集中申请检验的情况,请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提前做好备检工作;同时,要认真落实有关检验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07年5月31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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