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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关问题的批复

海船舶﹝2007﹞116号  2007年5月30日

辽宁海事局:

你局《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关问题的请示》(辽海船舶﹝2006﹞21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总功率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220千瓦,载客不足12人的舷外挂机摩托艇,同意免除机舱配员,但连续航行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二、对于总功率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220千瓦,载客12人及以上的舷外挂机摩托艇,同意免除机舱配员,但连续航行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三、对于总功率未满750千瓦,机驾合一,且不设置机舱,无需系解缆绳的全垫升气垫船,同意免除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但连续航行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此复。


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船舶〔2007〕116号--2007年5月30日起施行--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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