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648 | 分享: |
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关问题的批复
海船舶﹝2007﹞116号 2007年5月30日
辽宁海事局:
你局《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关问题的请示》(辽海船舶﹝2006﹞21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总功率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220千瓦,载客不足12人的舷外挂机摩托艇,同意免除机舱配员,但连续航行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二、对于总功率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220千瓦,载客12人及以上的舷外挂机摩托艇,同意免除机舱配员,但连续航行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三、对于总功率未满750千瓦,机驾合一,且不设置机舱,无需系解缆绳的全垫升气垫船,同意免除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但连续航行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此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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