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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实施《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试行)》的批复


关于对实施《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试行)》的批复,

关于对实施《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试行)》的批复

海通航﹝2006﹞580号  2006年12月7日

长江海事局:

你局《关于实施》(长海通航﹝2006﹞3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实施《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试行)》,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请你局尽快对外公布。

二、规则生效前,应加大对社会和港航单位的宣传力度,并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同时,尽快出版相关的航海图书资料。

三、请你局在重点航段增派巡航力量,加强对船舶的引导,并加大巡航和监督管理力度,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长江中游船舶航行安全,得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宜昌左岸镇江阁与右岸孝子岩连线至武汉左岸汉阳晴川阁与右岸武昌汉阳门轮渡码头连线水域范围内的船舶,均应遵本规则。

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紧急情况下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从事航道维护作业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不影响他船安全航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本规则有关航路条款的限制。

第三条  长江中游分道航行实行双向通航、单向通航,并设置横驶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逃出机构(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第五条  在实行双向通航的航段内,船舶应按照附表一规定的航路行驶。

船舶在双向通航的航段内,应尽可能在航路内靠航道一侧行驶,会遇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因航道变迁、水位涨落等原因,造成通航条件不能满足船舶安全会让时,船舶间应加强通信联系,必要时上行船舶应在安全水域避让下行船舶。

第六条  在实行单向通航的航段内,本规则附表二规定的受控船舶应单向通过,禁止其相互会让;上、下行船舶对驶相遇通过该航段时,上行船舶应在规定的安全水域避让。

船舶在通过单向通航的航段前,应在规定的地点和频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他船进行联系。

禁止受控船舶与非受控船舶在单向通航的航段内追越和并列行驶。

第七条  船舶应当在附表一规定的横驶区内横驶,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第八条  船舶进出锚地、停泊区、支流、汊河及靠离码头等需穿越航路时,应不影响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九条  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内停泊(停泊区见附表三)。

因恶劣天气、机器故障、遇险等需要紧急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道,并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双向通航 指航道条件满足船舶对驶相遇,规定上行船舶与下行船舶互会左舷或右舷的安全航行措施。

(二)单向通航 指航道条件不能满足受控船舶对驶相遇,规定其相互间只能单向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三)受控船舶 指本规则附表二中所规定,针对不同航道条件只能单向通过的船舶。

(四)横驶 指船舶在横驶区内由一侧航路驶向另一侧航路的行为和过程。

(五)横驶区 指规定船舶横驶的水域。

第十一条  在适用本规则时,凡涉及船舶避让原则、避让行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则附表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规则附表有关内容若有变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通航〔2006〕580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实施《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试行)》的批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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