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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登记系统中船舶重音重名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船舶登记系统中船舶重音重名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船舶登记系统中船舶重音重名问题的处理意见

海船舶〔2006〕590号  2006年12月12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地方海事局,备直属海事局:

自2005年新版船舶登记系统全面启用以来,海事系统逐步建立起了集中、统一的船舶基本信息数据库,从源头上规范了船舶登记原始数据的采集。但由于之前各登记机构使用的是单机版或区域性网络版的船舶登记系统,在将旧版登记系统的数据导入到新版船舶登记系统的过程中,发现有少量船舶出现了重名或重音的问题,致使这些船舶无法导入新版船舶登记系统.为解决重名或重音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船舶登记机构按“国际航行船舶优先保留船名”和“登记在先保留船名”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协商后,需更改船名的船舶登记机构在征得船舶所有人同意后办理船名更改。

二、在船舶所有人不同意更改船名的情况下,需填写重音重名船舶上报表”(附件一)报部海事局,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与另一登记机构同音不同名的船舶,部海事局核定后通知软件公司从后台导入数据,船舶登记机构进行船名核定。

(二)属于与另一登记机构同音同名的船舶,经部海事局核定后,需更改船名的船舶登记机构采用“船名后加注船籍港”的方式对原登记资料进行修正,船舶登记号保持不变。修正后,应通知船舶所有人交回原有证书,发放新证书和“关于中文船名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各局要加强船舶登记的管理。认真做好船名核对工作,确保船名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附件一:重音重名船舶上报表

附件二:关于中文船名的说明

附件一

重 音 重 名 船 舶 上 报 表

重名重音冲突情况

登记机构代码

中文船名

英文船名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是否国际航行船舶

冲突登记机构代码

中文船名

英文船名

备注















































































































注:登记机构代码填4位代码,备注栏可填写原因;船舶经营人资料无可不填写

附件二

关于中文船名“XX(xx)”的说明

备有关利益方:

中文船名“XX(xx)”,“XX”并为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并经确认的中文船名,“(xx)”,为船籍港名称。

为满足船舶登记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确保“XX”轮在“xx”船籍港办理船舶登记的数据顺利导入到船舶登记信息系统,保障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由于重复中文船名引发的问题和纠纷,船舶登记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对该轮采用船名后加注船籍港的方式,使其在船舶登记信息系统中拥有唯一中文船名标识码,便于识别,船舶登记证书中的船名与船舶登记信息系统的船名一致,为“XX(xx)”,船体上标示的船名可不作修改,保持“XX”不变。

特此说明!

海事机构船舶登记专用章

 

日期


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船舶〔2006〕590号--2006年12月12日起施行--关于船舶登记系统中船舶重音重名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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