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496 | 分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法〔2006〕138号 2006年6月20日
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湖北、浙江、福建、广西、广东、海南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宁波、厦门、北海、广州、海口海事法院:
为适应洋山深水港区的建设和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上海海事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对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的管辖区域: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本通知自即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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