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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停止轮机长适任证书港澳航线签注的批复


关于同意停止轮机长适任证书港澳航线签注的批复,

关于同意停止轮机长适任证书港澳航线签注的批复

海船员﹝2006﹞243号  2006年6月7日

广东海事局:

你局《关于轮机长适任证书港澳航线签注问题的请示》(粤海事船员﹝2006﹞2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港澳航线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意你局自批复之日起,停止在丙、丁类和内河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上签注“适用港澳航线”的业务,免除上述轮机长的港澳航线专业培训,并在现场执法中不再检查此项签注内容。

其他相关直属海事局也按此批复执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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