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493 | 分享: |
关于同意停止轮机长适任证书港澳航线签注的批复
海船员﹝2006﹞243号 2006年6月7日
广东海事局:
你局《关于轮机长适任证书港澳航线签注问题的请示》(粤海事船员﹝2006﹞2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港澳航线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意你局自批复之日起,停止在丙、丁类和内河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上签注“适用港澳航线”的业务,免除上述轮机长的港澳航线专业培训,并在现场执法中不再检查此项签注内容。
其他相关直属海事局也按此批复执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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