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516 | 分享: |
关于《江苏海洋渔业养殖船舶检验技术要求》的批复
国渔检(法)〔2005〕108号
江苏渔船检验局:
你局“关于报批《江苏海洋渔业养殖船舶检验技术要求》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原稿作适当修改后,发布试行。请你局在执行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管理,提高养殖船舶的安全技术水平,并注意以下几点:
1、 对船舶稳性要给予高度关注,严格禁止人、货混装或甲板上装载货物。
2、 要加强对消防、救生等各类安全设备的检查,确保各种设备配备标准、技术性能满足要求,并保证即刻可用。
3、 搭乘船使用《渔业船舶临时乘员定额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05年12月30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